全国 年 节 及 纪念 日 放假 办法

第一条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11)

()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劳动节,放假1(51)

()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国庆节,放假3(101日、2日、3)

第三条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8),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儿童节(6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李克强  
2013年12月1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
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是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而制定的行政法规。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于1949年12月23日由政务院发布,历经1999年9月18日、2007年12月14日、2013年12月11日三次修订,全文共7条。 [1-2]  

中文名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颁布时间 1949年12月23日 实施时间 2014年1月1日 发布单位 政务院 当前版本 2013年12月11日修订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时效性 有效

目录

  1. 1 修订过程
  2. 2 修订内容
  3. 1999年
  4. 2007年
  5. 2013年
  6. 3 内容全文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2] 

1999年9月1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0号)第一次修订。 [3] 

2007年12月1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3号)第二次修订。 [4] 

2013年12月1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4号)第三次修订。 [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年

劳动节放假由1天调整为3天,国庆节由放假2天调整为3天。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3]  [5]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年

将第二条修改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此外,对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 [4]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13年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1]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日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 

参考资料
  • 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决定(国务院令第644号)   .中国政府网.2014-03-15[引用日期2014-03-15]
  • 2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国务院[引用日期2022-06-29]
  • 3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99修订)   .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引用日期2022-06-29]
  • 4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   .国务院[引用日期2022-06-29]
  • 5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1949   .中国法律检索系统[引用日期2022-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