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 化 中华民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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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化國籍規定放寬囉!
归 化 中华民国国籍

    資料更新時間:109-09-08 08:37

為落實延攬優秀外國人才及保障新住民權益,國籍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對我國有殊勳,經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准,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高級專業人才,有助我國利益,經內政部邀請社會公正人士及相關機關召開審查會審核通過,申請歸化無須喪失原有國籍。


二、外籍配偶申請歸化無須提憑生活保障無虞證明,另外籍配偶因受家暴離婚或喪偶後,如未再婚與亡故配偶親屬仍有往來或與亡故配偶婚姻關係存續2年以上或扶養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之我國籍子女申請歸化合法居留期間由5年降至3年。


三、為避免發生喪失原有國籍而無法歸化之形情形,先許可外國人歸化再補提喪失原有國籍證明。


四、為保障當事人權益,明定內政部知有與國籍法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2年內始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之日起逾5年,不得撤銷,且撤銷處分前,應遴聘有關機關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及學者專家共同組成審查會審查,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另為杜絕假借虛偽結婚歸化取得我國國籍,經法院確定判決,係通謀為虛偽結婚或收養而歸化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不受撤銷權期間之限制,且撤銷歸化許可無須召開審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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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你拿不到台湾护照?

不能拥有双重国籍,一直是很多人的痛。当然,也有很多人试图用各种途径去规避这个限制。

在网上,有很多人说可以通过拿台湾护照,进而拿到台胞证,然后正正规规的回大陆。今天,在连续三天的查找各种资料后,我就来讲一下为什么拿台湾护照这条路,是走不通的。

谣言满天飞,猪都能吹上天。要破除谣言,只有去查找台湾关于领取台湾护照,中华民国国籍,台湾户籍(可被理解成为台湾户口),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大陆地区居民身份,香港居民和澳门居民身份的规定以及定义。

先来用人话解释一下这些词汇的定义:

台湾地区:中华民国(台湾政府)所实际管辖的区域,包括台湾岛及金门,澎湖等岛屿

大陆地区:大陆,香港和澳门,及其他台湾地区以外的中华民国领域(对,就是秋海棠)

让我们来看一下申领台湾(中华民国)护照的法律。

总结一下要求,一共有3个要求:

  1. 拥有中华民国国籍
  2. 可以证明拥有国籍的文件
  3. 通常,不能拥有大陆地区居民身份

这不简单吗?根据中华民国国籍法(国籍法)的规定,是中国人(华裔)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但请注意第2和第3条要求。

第一步,我们需要做的是摆脱大陆地区居民身份,因为我相信阅读本文的绝大多数读者都是符合 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们关系施行细则第5条 中大陆地区人们规定。

当然,你也可以不摆脱,但是领取台湾护照的门槛就一下子高了很多。

如去台湾居留,那就可以通过 护照申请及核实办法第15条 ,但那个无异于“移民”去台湾。

如不去台湾居留,那可以通过 护照申请及核实办法第16条,但是需要你除出国等条件以外,满足以下的其中一项

  1. 拥有专业领域的特殊技能或专长,或对台湾有特殊贡献
  2. 代表中华台北参与国际性体育赛事

在领取台湾护照,你必须被台湾政府所邀请才可以的,而不是你直接去领取的。

所以我们还是要摆脱大陆地区居民身份。

一个好消息,一个坏消息。

好消息是确实有办法摆脱大陆地区居民身份。坏消息是之后也不是直接拿到台湾护照的。

大陆地区居民身份在取得台湾地区居民身份后(废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们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4条),或出国四年后取得当地国籍,或取得当地永居和拥有有效台湾护照后得到摆脱。(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们关系条例施行细则第7条)

当然,如果你已经拿到了台湾护照,你就已经达到目的了。所以我们还是看取得当地国籍后怎么办吧。

根据 国籍法第14条 ,经内政部许可,你的中华民国国籍将得到废除。然后再申请恢复国籍就好了。

但其实这是不可能的,因为你根本不能拿出你有国籍的证明文件。你都不能证实你有,那怎么废除?

这个就很尴尬了,因为你和中华民国政府都心知肚明你事实上有国籍,但你不能证明你有。

如何证明你有中华民国国籍?

文件包括:(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2条)

  1. 户籍资料(户口本)
  2. 国民身份证
  3. 护照
  4. 国籍证明书
  5. 华侨登记证
  6. 华裔身份证明书。但不包括检附华裔证明文件向侨务委员会申请核发者
  7. 父母一方具有我国国籍证明及本人出生证明
  8. 归化国籍许可证书
  9. 其他经内政部认定之证明文件

1–5条都不用看了,你有就不用看这篇文章了。我们关注的是第6条。

等等,是华裔就可以?

要开华裔证明文件,需要申请人不持有大陆地区(中国护照,包括香港及澳门护照在内)的护照,而且申请人不能拥有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

前面讲过了,出国满4年,入外籍就可以摆脱大陆地区居民身份。香港和澳门居民身份可以以同样的方式摆脱,因为香港及澳门居民身份只适用于没有其他外国护照的人士(香港澳门关系条例第4条),换句话说,你有其他的护照,就可以摆脱香港及澳门居民身份。

要求满足了,去开文件吧。

华裔证明文件分两种,一种是给有文件证实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人开的,另一种是给有文件证实具有华裔血统的人开的。第二种在一般情况下,并不可用作国籍证明。(国籍法施行细则第12条)

所以并不是。

我们还要继续探索啊,那什么情况才可以用第二种华裔证明文件去领取台湾护照呢?(https://www.boca.gov.tw/cp-35-494-1a5f6-1.html)

出示父或母拥有国籍的证明及本人的出示出生证明时。

所以我们陷入了一个死循环。

父母都没有证明文件,这条路就走不通。不过,都有了就不用这么麻烦了,直接在入了其他国家的国籍申请就可以了,或者直接申请,这方面我没有仔细去查。

就算几代人以前,他们有国籍证明,但这个要一代一代来,不能跳。而你的父母没法领取台湾护照,你也没法领,因为你父母的父母没法领,这是一个死循环。

另外不要说这些条例违反中华民国宪法了,这些都是透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按照正常的立法程序去完成的,类似于美国的宪法修正案。

这就是为什么你拿不到台湾护照。

啥??你还在看??

把这篇文章发出来,我肯定是找到路子的了。

怎么才可以呢?

  1. 香港居民1997年7月1日或澳门居民1999年12月20日前申请

估计大部分人都不符合。

  1. 用归化来拿到中华民国国籍

啥?我不是有中华民国国籍的吗?

对,但你只是法律上拥有,并不能文件上证明。

你入了外国国籍之后,准备你和你父母的出生证明和办理华裔身份证明书。

这不是没用吗?

对,但其实是有用的,在你有了20万美金后。

拥有20万美金后,就可以在 https://www.moeaic.gov.tw/businessPub.view?lang=ch&op_id_one=1 申请投资,不一定是要用现金,你借钱投资,租机械的方式来投资都可以。

然后 https://www.boca.gov.tw/cp-9-177-9df89-1.html 以外国人的身份申请台湾居留签证,抵达台湾后申请外侨居住证,然后归化中华民国国籍。

只要你(国籍法第3和第5条)

  1. 年满20岁
  2. 有无犯罪证明
  3. 可以自立或保证生活
  4. 可以运用中文和对国民权利和义务的基本常识

同时满足一下任意一项

  1. 你及你父或母均出生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包括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等)
  2. 曾在中华民国领域合法居留10年以上

我相信绝大多数读者都满足以上的任意一项,从而申请归化中华民国国籍了。

一旦归化申请获批,那么,恭喜你不用去台湾住1天(除了领取外侨居留证),就可以去领取台湾护照和去台湾定居了,以归化中华民国国民的身份。在台湾呆了1–5年(看你每年在台湾呆多久,1整年就只需1年,每年270天要2年,每年183天要5年,请参考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44)后可以领取台湾户籍,办理台胞证,免签回大陆,顺利实现双重国籍了。

注意一点,加入中华民国国籍需要放弃外国国籍,不过有些国家允许你重新入籍,这个就看读者自行探索了,貌似澳洲可以(不确定)。

总结一下:

  1. 在外国待4年,每次回大陆(包括香港,澳门)不超过30天(注意是每次,你去趟泰国再回来就可以了)
  2. 入外国国籍(不能直接投资移民拿护照,那样台湾不认的)
  3. 20万美金投资台湾
  4. 申请居留签证
  5. 申请外侨居留证
  6. 申请加入中华民国国籍
  7. 申请通过后,放弃外国国籍
  8. 如所在国法律允许,重新取得外国国籍
  9. 在台湾取得户籍后,办理台胞证

如果你看到了这里,非常感谢,这是我连续3天在网上看到各种谣言,查了很多法律文件后得出来的成果。

当然,如果你只是想拥有双重国籍的话,移民外国前,移民香港就可以了。

感谢阅读。

第一条

中华民国国籍之取得、丧失、回复与撤销依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属中华民国国籍: 一、出生时父或母为中华民国国民。 二、出生于父或母死亡后,其父或母死亡时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父母均无可考,或均无国籍者。 四、归化者。 前项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规定,于本法修正公布时之未成年人,亦适用之。

第三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下列各款条件者,得申请归化: 一、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五年以上。 二、年满二十岁并依中华民国法律及其本国法均有行为能力。 三、品行端正,无犯罪纪录。 四、有相当之财产或专业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无虞。

第四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具备前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条件,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每年合计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实继续三年以上,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请归化: 一、为中华民国国民之配偶。 二、父或母现为或曾为中华民国国民。 三、为中华民国国民之养子女。 四、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 未成年之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父、母或养父母现为中华民国国民者,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虽未满三年且未具备前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条件,亦得申请归化。

第五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具备第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条件,并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亦得申请归化: 一、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其父或母亦出生于中华民国领域内者。 二、曾在中华民国领域内合法居留继续十年以上者。

第六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有殊勋于中华民国者,虽不具备第三条各款条件,亦得申请归化。 内政部为前项归化之许可,应经行政院核准。

第七条

归化人之未婚未成年子女,得申请随同归化。

第八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依第三条至第七条申请归化者,应向内政部为之,并自许可之日起取得中华民国国籍。

第九条

外国人依第三条至第七条申请归化者,应提出丧失其原有国籍之证明。但能提出因非可归责当事人事由,致无法取得该证明并经外交机关查证属实者,不在此限。

第十条

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归化者,不得担任下列各款公职: 一、总统、副总统。 二、国民大会代表、立法委员。 三、行政院院长、副院长、政务委员;司法院院长、副院长、大法官;考试院院长、副院长、考试委员;监察院院长、副院长、监察委员、审计长。 四、特任、特派之人员。 五、各部政务次长。 六、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 七、蒙藏委员会副委员长、委员;侨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八、其他比照简任第十三职等以上职务之人员。 九、陆海空军将官。 十、民选地方公职人员。 前项限制,自归化日起满十年后解除之。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中华民国国民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经内政部许可,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一、生父为外国人,经其生父认领者。 二、父无可考或生父未认领,母为外国人者。 三、为外国人之配偶者。 四、为外国人之养子女者。 五、年满二十岁,依中华民国法律有行为能力人,自愿取得外国国籍者。 依前项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其未成年子女,经内政部许可,随同丧失中华民国国籍。

第十二条

依前条规定申请丧失国籍者,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内政部不得为丧失国籍之许可: 一、男子年满十五岁之翌年一月一日起,未免除服兵役义务,尚未服兵役者。但侨居国外国民,在国外出生且于国内无户籍者或在年满十五岁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迁出国外者,不在此限。 二、现役军人。 三、现任中华民国公职者。

第十三条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虽合于第十一条之规定,仍不丧失国籍: 一、为侦查或审判中之刑事被告。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尚未执行完毕者。 三、为民事被告。 四、受强制执行,未终结者。 五、受破产之宣告,未复权者。 六、有滞纳租税或受租税处分罚锾未缴清者。

第十四条

依第十一条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未取得外国国籍时,得经内政部之许可,撤销其国籍之丧失。

第十五条

依第十一条规定丧失中华民国国籍者,现于中华民国领域内有住所,并具备第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条件,得申请回复中华民国国籍。 归化人及随同归化之子女丧失国籍者,不适用前项规定。

第十六条

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之未成年子女,得申请随同回复中华民国国籍。

第十七条

依第十五条及第十六条申请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应向内政部为之,并自许可之日起回复中华民国国籍。

第十八条

回复中华民国国籍者,自回复国籍日起三年内,不得任第十条第一项各款公职。但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归化、丧失或回复中华民国国籍后,五年内发现有与本法之规定不合情形,应予撤销。

第二十条

中华民国国民取得外国国籍者,不得担任中华民国公职;其已担任者,除国民大会代表由国民大会、立法委员由立法院;直辖市、县(市)、乡(镇、市)民选公职人员,分别由行政院、内政部、县政府;村里长由乡(镇、市、区)公所解除其公职外,由各该机关免除其公职。但下列各款经该管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公立大学校长、研究机关(构)首长、副首长、研究人员(含兼任学术研究主管人员)与公立各级学校教师(含兼任学术行政主管人员)、讲座、研究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经各级主管教育行政机关核准设立之社会教育机构首长、副首长、聘任之专业人员(含兼任主管人员)。 二、公营事业中对经营政策负有主要决策责任以外之人员。 三、各机关专司技术研究设计工作而以契约定期聘用之非主管职务。 四、侨务主管机关依组织法遴聘仅供咨询之无给职委员。 五、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 前项第一款至第三款人员,以具有专长或特殊技能而在我国不易觅得之人才且不涉及国家机密之职务者为限。

第二十一条

内政部依本法受理申请许可,核发证书,应收取证书费;其收费标准,由内政部定之。

第二十二条

本法施行细则由内政部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