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來在有關《工會法》諮詢文本的系列評議中,本篇是議談「工會談判權」與「工會協商權」的同異問題,但由於有曾經「屢敗屢戰」多次提交《工會法》法案而在一般性表決中遭到否決的議員朋友,仍然對《工會法》諮詢文本建議限制某些特定職業人員如警察等的組織及參加罷工的權利,表達異議,因而打算就此議題,繼續深入探討。 最近罷工的新聞很熱門,但大家知道嗎?有些職業是不能罷工的。罷工的依據主要規定在兩個法律裡面,第一個是工會法,因為有工會才有罷工,第二個則是勞資爭議處理法,因為罷工的前提是要勞資協商破局。但為了避免有些職業罷工,影響公共利益甚大,所以立法院在立法及修法時加上了一些限制。 那些職業被排除在外?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之規定,包含教師、國防部所屬機構的勞工。學校教師目前尚未適用勞基法,相關權利義務主要規範在教師法與相關子法,多少有被法律與一般勞工差別待遇。教師雖然不能罷工,還是可以組織工會的,依照工會法第4條第3項的特別規定:「教師得依本法組織及加入工會。」,就是為了避免在未適用勞基法之前,保障教師組織工會的團結權,過往如宜蘭縣的教師就有組織工會,甚至和學校依照勞資爭議處理法,簽訂團體協約的案例。 儘管如此,教師組織工會和一般勞工還是不太一樣,一般勞工能夠組織的工會有三種,包含企業內部的企業工會、同一職業人士組成的職業工會、同一產業勞工組成的產業工會,但教師依照工會法第6條第1項但書:「但教師僅得組織及加入第二款及第三款之工會」,就不被允許加入企業工會,換句話說,一個學校內的教師不能組成某某學校的工會,一定要跨校才能組成,但在團體協商權上,企業工會的門檻比產業工會或是職業工會低,就算沒有企業內部過半勞工加入,也有和雇主協商的權利,某方面來說,教師的團結權還是受到了一點限制。 然則,這三次空勤組員之罷工事件,包括迄2019年7月2日仍未結束之長榮航空公司空服員罷工,還有一項在台灣也可以說是特殊之處,就是雖然參與罷工之勞工都是同一家航空公司所屬空服員或機師,但是發動罷工之主體卻都不是她/他們所任職航空公司之企業工會,而是成立於企業外的職業工會(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 過去台灣各種職業工會少有為了改善會員勞動條件而進行團體協商之事例,甚至於允許自營作業者或是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入會,並藉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以致一般民眾對於職業工會之認知多停留於「勞保工會」的印象。亦即,會員加入工會之目的是為了參加勞保,工會主要任務也是為了辦理會員之勞保、健保業務。這與工會爭取改善會員勞動條件之宗旨相去甚遠。 由於上述對於我國職業工會之既有印象,造成這三次空勤組員罷工事件發生之後,亦或罷工之同時,即出現「職業工會可以罷工嗎」之質疑,乃至直接否定職業工會罷工合法性之論述。甚至於還有商界人士揚言,政府應該修法禁止職業工會罷工,隨即出現主流媒體刊登「英國早在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就立法禁止職業工會罷工」之新聞作為「掩護射擊」的事件。 當然,此則所謂英國早已禁止職業工會罷工之報導業經「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查證為假新聞,筆者個人亦詳查日本知名研究英國勞動法學者所著英國雇用法教科書後確認,柴契爾夫人執政時期確實修法增加不利工會罷工之規定,惟並未禁止職業工會罷工,故而此則報導確為假新聞。 但是,除了此則報導之外,在主管機關乃至法院判決一再確認華航空服員罷工之合法性的同時,仍有許多認為職業工會罷工不合法之見解,可見「職業工會罷工之合法性」在台灣仍屬於有爭議之議題。 誠然,在網路已經有不少說明職業工會罷工合法性無虞之文章,其主要理由大致可分為「工會法沒有區分三種類型工會之權能,所以職業工會當然可以罷工」或是「在國外產業或職業工會罷工才是主流,企業工會罷工反而很少見」等等。筆者以為上述說明都是正確論述,不過,我們應該可以再嘗試從我國《工會法》規定與工會運作實務本身,來證明職業工會罷工在台灣當然也是合法的。 首先,所謂「企業工會」乙詞直到2011年5月1日為止都未正式出現在我國《工會法》之條文中,因此是個歷史非常短之用語,迄今還不到10年。過去我國《工會法》一直只有產業工會及職業工會二種類型,期間長達80年以上(1929年《工會法》制定當時至2011年現行法施行為止)。因此,我國過去在法制面上始終是只承認產業工會與職業工會,並未承認企業工會是合法的工會類型。 而且,在舊《工會法》時期雖然限制重重,台灣仍出現了數起以產業工會名義發起之罷工,例如人數眾多之遠東化學纖維工會罷工事件,或是影響台灣集體勞動法理發展甚深之基隆客運工會罷工事件,卻未曾有「企業工會」發起之罷工。因此之故,強調只有企業工會才能罷工,其實與台灣工會歷史未必相符。 其次,為何以往《工會法》所定,本質上應該是可以跨企業組織之產業工會,竟然會被限縮為僅限於以個別廠場為組織區域之廠場工會?此一現象與台灣解嚴前之政治經濟情勢有著切也切不斷的關係。 過去,由於國民政府在國共內戰中慘敗,故而對於勞工之團結極為恐懼,因此在遷台後即採取各種措施限制勞工行使集體勞動三權。其中,行政機關無視舊《工會法》明文允許「同一區域」之產業工人得組織產業工會之規定,經由制定《工會法施行細則》之方式,將產業工會之組織區域限於同一廠場(交通、運輸、公用事業除外),更強制用無法律授權之函釋(內政部70年10月9日台內勞字第46276號函)限縮產業工會只能以單一廠場為組織範圍,同一企業即便有複數工廠亦不得合組單一產業工會,遑論依照法條規定組織跨企業之產業工會。 此種限制不但違法,更使得台灣只有實力極為薄弱的廠場工會,無法出現如同歐美國家之跨越企業的產業或職業工會。此種情況維持了數十年後,台灣民眾也誤以為只有企業工會(過去名為產業工會,嚴格說來是廠場工會)才是真正的工會,職業工會只是代辦勞健保業務之組織。然而,這一切都是戒嚴時期錯誤遺產造成之實然,並非法律規範乃至勞動法理之應然。如今,吾人豈能倒果為因,把實然當作應然,持續的誤以為職業工會不能合法罷工呢? 最後,筆者要再次強調,我國《工會法》上從來就是將職業工會與產業工會並列為合法甚至於唯二的工會類型。只因過去實務之不當運作,才造成一般民眾之錯誤認知。事實上,在現行《工會法》施行之後,也已出現許多教師職業工會努力透過團體協商,為其會員爭取勞動權益之實際案例。只是教師為《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第2項禁止罷工之職業,因此暫時不會出現教師工會罷工之事例而已。 在歷史因素影響之下,或許短時間內仍舊維持以企業工會為工會主力之情況,但是,絕對不能再保有職業工會不是真正工會之印象了。空服員或機師職業工會不過是依照《工會法》之意旨,將職業工會回歸為能夠為會員爭取改善勞動權益而已。我們就算不認同其主張,至少也該承認她/他們不過是在合法的行使本來就有,只是長期被遺忘的罷工權。 哪些行業不能罷工?必須先經過勞資爭議調解,但調解不成立。 也就是罷工必須是經過其他方法無法達成,才可動用的最後的手段。 工會需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過半數同意。 並非不得罷工行業(指教師、國防部及所屬機關、學校內勞工)或限制罷工的行業(如醫院等行業,須先簽訂必要服務條款)才可以罷工。
罷工違法嗎?罷工屬於勞動權之一,是合法的,但是只有工會才可以發起罷工,而個人是不行的。 此外,工會必須經過會員以直接或無記名投票,並擁有全體過半數同意,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為何教師不能罷工?根據我國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4條指出,國內教師不得宣告罷工。 而現行法規中,如影響大眾生命安全、國家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之事業如自來水、醫院,皆仍享有罷工權。 因此教師不應被排除在罷工權的賦予之外。
罷工還有薪水嗎?本條規定的精神,是因為工會所發動的 罷工,是為保障勞工正當權益之自助行為,因此法律就該罷工行 為給予適當之保護。 若罷工合法,勞工於罷工期間即使未提供勞務,雇主不可以 因此認定為曠職;另一方面,法律也容許雇主於罷工期間,無 須給付參與罷工勞工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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