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 停 薪 特 休 週年制

本人於90.3.6到公司就職,去年108.9.11~108.11.30因手術開刀申請留職停薪,請問:1.原本年資是否扣除這近三個月後累計?2.今年109年我的特休天數如何計算?謝謝

※※公司人事給我的回覆如下:

108年原有24天扣留職停薪2個月又20天-計9個月又10天

故24天/12月*9個月=18天

24天/12月/30天*10天=0.66 

計  18天0.66h

 ……這樣算是對的嗎?

補充:採用曆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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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職 停 薪 特 休 週年制

1

一個原則:曆年制給假,不能低於法令規定(即週年制),所以離職時,要回到週年檢視。

最簡單算法90/3/6往後加三個月90/5/6來做計算,假設1/21離職來說。

2001/5/6~2020/1/21年資18年,特休天數24天

2

週年制就是以到職日來做計算的方式

曆年制就是依照公司會計年度來做特休假的計算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留職 停 薪 特 休 週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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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0-01-18 20:13:03

1

首先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沒有依比例給假的問題。

勞動部: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2

若於申請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3.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5.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1955諮詢。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6個月至未滿1年 3 0
滿第1年 7 7
滿第2年 10 7
滿第3年 14 10
滿第4年 14 10
滿第5年 15 14
滿第6年 15 14
滿第7年 15 14
滿第8年 15 14
滿第9年 15 14
滿第10年 16 15
滿第11年 17 16
滿第12年 18 17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現行規定 106/1/1
   修法前   
滿第13年 19 18
滿第14年 20 19
滿第15年 21 20
滿第16年 22 21
滿第17年 23 22
滿第18年 24 23
滿第19年 25 24
滿第20年 26 25
滿第21年 27 26
滿第22年 28 27
滿第23年 29 28
滿第24年 30 29
滿第25年 30 30

以下以週年制方式說明,因為不了解 貴公司曆年制之作法 :
91年11月(假設01日)到職,105年4月28日進入留職停薪時,其工作年資約13年5月28日,105年度之特休假於留職停薪前已使用完畢。

105年4月28日~105年12月31日之留職停薪期間,其工作年資不予計算,除非雇主有優於法令規定,實務處理上,一般不予採計留職停薪之年資。

承上,如果當初留職停薪時已經使用完畢,則106年10月1日復職之後,尚須經6個月3日之期間,滿14年的工作年資時特休假20天。

[學員問題]:勞工106年7月1日到職,107年8月1日申請留職停薪至108年1月31日止,我司採曆年制(即1/1至12/31),請問107年及108年特休應給幾天?又107年當年度如有特休未休工資如何結清?

[事務所回覆]:


一、特休與留職停薪競合的問題,一直令人資夥伴相當頭疼,今年特休新制上路後,更是「剪不斷,理還亂」。尤其是許多採用曆年制的朋友如果打1999詢問勞動局,相信多半得到的回應多為「反正不管你們制度怎麼設計,我們一定都是回歸週年制來看」云云,然後您會發現,電話講完,問題依舊未能圓滿解決。


二、既然如此,不論各位自家是採週年制、曆年制、會計年制抑或學年制等等,務必妥善檢視是否符合週年制的標準,因為這樣才能說服主管機關。本期週報即以最常見的曆年制以及預給曆年制為例,透過圖例的方式,與大家分享如何檢視既有特休制度適法性與留職停薪怎麼處理(至於週年制適逢留職停薪如何處理,請參考週報第8期內容,網址:https://bit.ly/3eSvraS ;若覺得閱讀以下說明後仍難以理解,亦可考慮另參閱白話勞動法 休與假篇—留職停薪復職後之特別休假計算:https://bit.ly/3ICN4La )。


三、我們以勞動部106年6月16日公布的「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有關第24條之案例做為出發點,導出週年制A圖與曆年制B圖,特別是B圖有兩個重點,一是特休可以按在職天數依比例給假(分段計給),二為總日數需符合法定標準,可詳見B圖文字說明。

留職 停 薪 特 休 週年制

留職 停 薪 特 休 週年制

四、如果大家可以理解B圖,請接續進入留職停薪b圖,如勞工於107年8月1日起留停6個月,當年度特休僅有4天,乍看之下,似有違法之虞,然如前所述,勞動部既肯認得依「在職天數」比例給假,則10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因勞工僅在職1個月,當可依比例計給1日特休(計算式:7天特休日數 x 1/12 =0.583,四捨五入至1日),而待其108年2月1日復職後,108年度可依在職比例給6日特休,且留停前後合計仍無違在職滿1年後之7日特休權利。


五、至於107年當年度特休未休工資如何發給,原則上回歸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給付日,在無特殊約定前提下,必須與所屬月份(期別)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發給或年度終結後的30天內發給(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參照)。例如:勞雇雙方約定每月10日發放前月工資,勞工如107年12月31日前未休畢4日特休,雇主應於12月31日所屬月份(期別)契約約定之工資給付日換發工資,即108年1月10日,或於年度終結後30日內發給,即至遲於108年1月30日前。惟留停期間無給薪,故「最近1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係以留停前之107年7月為計算基準。但務必留意,如果勞工未依約定復職或於留停期間離職,請將108年度剩餘6日特休結清工資哦。


六、如果目前為止大家都還沒陣亡,意識還算清醒,則預給曆年制之C圖及留職停薪c圖,如圖示,皆優於週年制以及曆年制之給付日數,只是如勞工中途離職,雇主欲要求返還溢休特休日數工資時,請務必依勞動部105年08月02日勞動條 3字第 1050131754號函辦理或另詳第2期週報內容囉
(網址:https://yuheng27005488.pixnet.net/blog/post/292235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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