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90.3.6到公司就職,去年108.9.11~108.11.30因手術開刀申請留職停薪,請問:1.原本年資是否扣除這近三個月後累計?2.今年109年我的特休天數如何計算?謝謝 ※※公司人事給我的回覆如下: 108年原有24天扣留職停薪2個月又20天-計9個月又10天 故24天/12月*9個月=18天 24天/12月/30天*10天=0.66 計 18天0.66h ……這樣算是對的嗎? 補充:採用曆年制
1 一個原則:曆年制給假,不能低於法令規定(即週年制),所以離職時,要回到週年檢視。 最簡單算法90/3/6往後加三個月90/5/6來做計算,假設1/21離職來說。 2001/5/6~2020/1/21年資18年,特休天數24天 2 週年制就是以到職日來做計算的方式 曆年制就是依照公司會計年度來做特休假的計算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均 1484 回覆2020-01-18 20:13:03 1 首先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沒有依比例給假的問題。 勞動部:有關年資認定、併計等之疑義? 2 若於申請留職停薪前,當年度之特別休假已休畢,則復職後,尚需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繼續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始得行使特別休假權益。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期、特休給假方式及約定給假日期估算日數。 (1) 6個月以上1年未滿者,3日。 (2) 1年以上2年未滿者,7日。 (3) 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 (4) 3年以上5年未滿者,每年14日。 (5) 5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 (6) 10年以上者,每1年加給1日,加至30日為止。 4.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 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特別休假日數 勞工服務年資 以下以週年制方式說明,因為不了解 貴公司曆年制之作法 : 105年4月28日~105年12月31日之留職停薪期間,其工作年資不予計算,除非雇主有優於法令規定,實務處理上,一般不予採計留職停薪之年資。 承上,如果當初留職停薪時已經使用完畢,則106年10月1日復職之後,尚須經6個月3日之期間,滿14年的工作年資時特休假20天。 [學員問題]:勞工106年7月1日到職,107年8月1日申請留職停薪至108年1月31日止,我司採曆年制(即1/1至12/31),請問107年及108年特休應給幾天?又107年當年度如有特休未休工資如何結清? [事務所回覆]:
四、如果大家可以理解B圖,請接續進入留職停薪b圖,如勞工於107年8月1日起留停6個月,當年度特休僅有4天,乍看之下,似有違法之虞,然如前所述,勞動部既肯認得依「在職天數」比例給假,則107年7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止因勞工僅在職1個月,當可依比例計給1日特休(計算式:7天特休日數 x 1/12 =0.583,四捨五入至1日),而待其108年2月1日復職後,108年度可依在職比例給6日特休,且留停前後合計仍無違在職滿1年後之7日特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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