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 繼承 的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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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何謂「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分割的方法為何?是否須辦理登記?

(一) 遺產分割係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而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是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是指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所謂契約另有約定,是指繼承人另有不分割的約定,然該約定不得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又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已10年為限。


(二) 遺產分割之方法
1. 遺囑指定分割:即尊重被繼承人意思。民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而依民法1187條,遺囑人指定之分割方法不得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
(1)被繼承人為分割方法之指定:被繼承人指定遺產分割之方法,須以遺囑為之,如遺囑不符合法定方式指定者,則其所為的指定無效。
(2)委託他人為分割方法之指定:被繼承人亦可委託其所信任之人代為指定。
2. 協議分割:
   (1)協議分割須得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將部分共有人排除者其協議無效。共同
    繼承人就遺產分割達成協議後,除非各繼承人皆同意重行分割,否則不許任     
    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協議分割為不要式的行為,亦屬債權行為,協議分
    割後,並不會取得分割之單獨所有權,僅取得履行協議之請求權,得請求依
    協議為遺產分割,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得請求成立移轉物權之書面,並要辦
    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
    之方法。
    (2)協議分割之方法:分割方法通參是依照民法第824條所定之方法,以原
    物分割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換價分割)均可。代償分割亦
    可,即共有繼承人將遺產原物全部分配於其中一人或數人,而對於未分得遺
    產之繼承人,以金錢補償之,這種分割方法只要得到全體繼承人同意,亦可
    行。
3. 裁判分割:依民法824條,共同繼承人不能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或於協議決
   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以
   判決分割遺產。
(1) 所謂不能協議,應包括協議不成立及協議不能,前者是關於分割方法意
見不一致,後者像是繼承人中有行蹤不明或重病,或共同繼承人中有人佔有遺產因此拒絕他繼承人之分割請求。
(2) 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分割之方法參照民法第824條,原則上以原物分割為主,不能採原物分割或原物分割顯有困難時,使得為變價分割。又依民法第824條第3項,以原物為分割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割者,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割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三) 遺產分割需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即所繼承的所有遺產,依各繼承人需求及協議無誤後辦理分割繼承登記,這是因為繼承人如欲分割其因繼承而取得公同共有的遺產,因屬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先繼承登記,不得為之。至於繼承登記,土地豋記規則第八章設有規定。繼承人得聲請為公同共有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分割繼承登記需附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一份
2. 遺產分割協議書二份(正副本各一份,副本需貼印花稅)
3. 戶籍謄本一份(繼承人現戶及被繼承人除戶各一份)
4.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本、影本各一份
5. 繼承系統表一份
6. 印鑑證明(所有繼承人各一份)
7. 土地所有權狀(正本)
7. 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8. 如有拋棄繼承權者:需附法院准予備查之公文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分割 繼承 的 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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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繼承登記如何申辦?應附文件與流程看這裡!

分割 繼承 的 意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訂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在申請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取得,並將不動產申請登記為該繼承人所有。

內容目錄

繼承登記是什麼?

根據民法第1147、1148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關於土地與建物的繼承,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辦理者,每超過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且依據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應經過登記才能進行處分,由此可知登記的重要。

若從繼承之日起超過1年沒辦理繼承登記,管制機關會先公告請繼承人在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會先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辦理者,不動產就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到時候就會喪失對不動產的權利囉!(土地法第73-1條)

分割繼承登記是什麼?

若繼承人有數人,一般情況下,所有繼承人會依法定應繼分會同辦理繼承登記;然而,有時候繼承人可能想用不同的比例去分配遺產,這時全體繼承人可用協議的方式分割遺產,並附上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與協議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
  4. 戶籍謄本(全部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與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5.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正、影本(應經所轄稅捐分處查註「查無欠繳地價稅費」、「查無欠繳房屋稅費」戳記)。
  6.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他項權利證明書(如權狀遺失得由繼承人檢附切結書辦理)。
  7. 登記費、書狀費(登記費以死亡當時遺產之申報地價千分之一計算,書狀費每張80元)。
  8. 如有繼承人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證明文件。
  9. 代理人送件應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10.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附文件。

  1. 所有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前1年內核發之印鑑證明。
  2. 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影本(正本須按協議成立時不動產權利價值總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

※貼心提醒: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未申請印鑑證明之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查驗核符身分。
  •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或地政士簽證。

辦理繼承登記的流程?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

攜帶以下文件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 死亡證明書
  • 被繼承人戶口名簿
  • 被繼承人及其配偶身分證(須配合換證之配偶身分證相片1張)
  •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 代理人身分證、印章(須檢附委託書)

※貼心提醒:

  • 請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
  • 由利害關係人申請者,應另檢附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利害關係人指與當事人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 當事人之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
    • 戶長與戶內人口
    • 訴訟繫屬中之兩造當事人
    • 契約未履行或債務未清償
    • 同為公司行號之股東或合夥人,且為執行職務所必要
    • 其他確有法律上權利義務得喪變更之關係
  • 若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可一併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

第二步: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

在辦理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為了避免漏報,可攜帶以下資料到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明細:

  • 繼承人身分證
  • 被繼承人死亡證明書或除戶戶籍資料
  • 繼承人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如戶口名簿等)
  • 委託代理人辦理,應檢附委任書及代理人身分證正本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1. 持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可跨縣市至全國任一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及房屋稅,並加蓋地方稅稽徵機關承辦人員查欠章。
  2.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貼心提醒:

  • 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請至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並檢附:
    ①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
    ②繼承系統表
    ③全部繼承人戶籍資料
    ④遺產分割協議書(依民法第1141條規定平均繼承者免附)
    ⑤法院核准拋棄繼承權證明書
    ⑥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
  • 新所有權人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請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特別稅率課徵地價稅。

第五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有人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

不論是依法定應繼分,還是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都必須所有繼承人會同辦理,該出面的就出面,該提供文件的就提供文件,那若有人不願配合怎麼辦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若有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所以若繼承人之間還沒協商好,只能用這種辦法,等到日後達成協議,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若協議不成,部分繼承人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縣市政府地政處申請調處,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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