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何謂「遺產分割自由原則」?分割的方法為何?是否須辦理登記?(一) 遺產分割係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而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是指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謂法律另有規定,是指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所謂契約另有約定,是指繼承人另有不分割的約定,然該約定不得分割之期限不得逾5年,逾5年者,縮短為5年。又被繼承人以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已10年為限。 Show
律師服務
首頁 » 代書業務 » 分割繼承登記如何申辦?應附文件與流程看這裡! 分割繼承登記如何申辦?應附文件與流程看這裡!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辦竣所有權或他項權利登記後,因登記名義人死亡,由繼承人繼承其權利,向地政事務所申辦之移轉登記。繼承登記須於繼承事實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至二十倍。繼承登記應先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訂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所以在申請繼承登記前,全體繼承人可以將被繼承人遺產協議分割由部分繼承人繼承取得,並將不動產申請登記為該繼承人所有。 內容目錄繼承登記是什麼?根據民法第1147、1148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開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而關於土地與建物的繼承,必須向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 土地法第73條規定,繼承登記應於繼承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辦理者,每超過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不超過20倍。且依據民法第759條,因繼承取得的不動產物權,應經過登記才能進行處分,由此可知登記的重要。 若從繼承之日起超過1年沒辦理繼承登記,管制機關會先公告請繼承人在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地政機關會先列冊管理,超過15年仍未辦理者,不動產就會移請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到時候就會喪失對不動產的權利囉!(土地法第73-1條) 分割繼承登記是什麼?若繼承人有數人,一般情況下,所有繼承人會依法定應繼分會同辦理繼承登記;然而,有時候繼承人可能想用不同的比例去分配遺產,這時全體繼承人可用協議的方式分割遺產,並附上繼承人之印鑑證明與協議文件,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辦理繼承登記應備文件?
※貼心提醒: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辦理繼承登記的流程?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除戶證明書攜帶以下文件申請載有被繼承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現戶戶籍謄本。
※貼心提醒:
第二步:國稅局-查調被繼承人財產、所得及贈與資料在辦理繼承登記前,繼承人應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而為了避免漏報,可攜帶以下資料到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的財產明細:
第三步: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第四步:地方稅稽徵機關-查欠地價稅、房屋稅
※貼心提醒:
第五步:地政事務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有人不配合辦理繼承登記怎麼辦?不論是依法定應繼分,還是以協議分割的方式辦理繼承登記,都必須所有繼承人會同辦理,該出面的就出面,該提供文件的就提供文件,那若有人不願配合怎麼辦呢?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若有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可由其中一人或數人就被繼承人的土地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所以若繼承人之間還沒協商好,只能用這種辦法,等到日後達成協議,再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或共有型態變更登記。 若協議不成,部分繼承人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縣市政府地政處申請調處,或向地方法院訴請共有物分割。 最新文章
追蹤粉絲專頁獲得最新資訊精選文章
文章分類
任何代書相關問題都歡迎來找大揚,我們提供事前的免費諮詢,不用擔心還沒辦理就要先付一筆費用,我們保證不過件就不收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