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 保 人 與 被 保險 人

2021-01-21 | 保險觀念 理賠 解約 | 184179|

要 保 人 與 被 保險 人


在買保單前,你應該會先看看想保的保險商品的 DM,確認要買的保單後,你需要填寫要保書,如果連 DM 、要保書上的內容都看不懂,那就別提要看保單條款了,因此, MY83 將一步一步大家從保單的 DM 及要保書開始認識,從最基本的保單是屬於哪個險種、誰可以保開始說起,在這篇中,我們總共會介紹 17 個保險名詞,如果你是一個保險新手,別擔心,建議可以從這一篇開始看起哦!

目錄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投保第一步、確定保險對象

有需求、才需要保險,首先我們必須先知道是誰要保保險、該找誰投保,以下是常見的四個和保險對象有關的名詞:

  1. 保險人: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2. 要保人: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3. 被保險人: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4. 受益人: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被保險人、配偶、家人或其他要保人指定的人。

我們來用一張圖來簡單了解他們之間的關係:

要 保 人 與 被 保險 人

投保第二步、選擇險種

而每一個保險對象所需的險種都不盡相同,在 MY83 站內主要有介紹以下七個壽險公司有承保的險種,分別為:

  1. 壽險:約定被保險人身故後,受益人(多半是家人)可以領到生前約定的理賠金額。

  2. 意外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外來、突發、非疾病)時,受益人可以領到死亡或失能理賠、意外醫療理賠。

  3. 醫療險:約定被保險人因故住院時,受益人可以領到住院、醫療雜費等理賠金。

  4. 癌症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癌症時,受益人可以按癌症種類申請到對應比例的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5. 重大傷病 / 重大疾病險:約定被保險人罹患重大傷疾病(詳見文章)時,受益人可申請理賠金(多為一次給付)。

  6. 失能險:約定被保險人因為意外或疾病失能時,經一定時間後,可申請到一次理賠的失能保險金。

  7. 儲蓄險(非保障險種):提供儲蓄和保險雙重保障,但保額通常較低、保費卻較貴。


因為每一個險種的特性、保障範圍都不一樣,我們在個別的險種都有基本介紹,有興趣的人可以點選上面的連結了解更多哦!

投保第三步、從標題選商品

保險的險種如此多樣,而每一個險種都又有各自的標題,如果一個一個找,就像大海撈針一樣,很花力氣,建議將這些名詞的意思都大致了解後,能比較快速地找到自己理想的保險商品哦!

  1. 主約:可以單獨購買的保險契約。

  2. 附約:不能單獨購買、需搭配著主約一起購買的保險契約。

  3. 定期險:保障一定年期,如:10 年定期壽險,即保障 10 年,到期後契約終止。

  4. 終身險:保障終身。通常繳費 20 年後即可不須再繳保費。

  5. 還本險:符合一定條件,會退回保費的保險商品。如:被保險人身故、繳費期滿或一定年限後,保險公司會將所繳保費給付給受益人。

  6. 不還本險:保險契約滿期後,不會退回保費的保險商品。

要 保 人 與 被 保險 人

一、  在我們保險制度中,按照主體來區分,會發現有「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等不同稱呼,一般民眾可能對這些稱呼不太明白,下面就稍作介紹:
()保險人

所謂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2條之規定,是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簡單來說,就是我們所謂的保險公司,例如新光人壽、遠雄人壽等等,而這些保險公司與銀行業一樣,都需要特別經過政府許可才可以經營。保險公司在跟個人簽訂保險起約後,就可以向立約人(要保人)收取保險費,而若是有承保範圍內的意外發生,則要負擔給付保險金的賠償義務。
 

()要保人

所謂要保人參照保險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從法條規定可以看出來,要保人除了是向保險人提出訂約請求以及交付保險費之人,更對於投保的標的,例如生命、身體健康或特定財產等還需要具有保險利益。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而保險利益又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利益和人身保險利益兩部分,分別規定在保險法第14條到第16條。其中人身保險部分,要保人對於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等四種關係之人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所以父母可以合法為子女投保意外險。

()被保險人

所謂被保險人參照保險法第4條之規定,是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看完這條規定就會發現,雖然要保人才是繳保費的義務人,但卻不必然是享有賠償請求權的人。在通常的狀況下,被保險人跟要保人會是同一人,但有時因為家庭、工作或經濟等因素,就會有兩者分開的現象,而這類型的狀況又以人身保險最為常見。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開的狀況,除了要保人要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外,在人壽保險中也有特別約定,第三人所簽訂的死亡保險契約,一定要經過被保險人的書面同意,並約定好保險金額,否則保險契約是無效的,並且被保險人可以隨時以書面方式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撤銷同意(保險法第105條)。這個規定最主要就是為了使被保險人可以享有主控權,避免道德危險的發生。
 

()受益人

參照保險法第5條之規定,是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簡而言之,受益人就是當保險事故發生時,可以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金的人,而受益人通常都是具有親屬關係之人,但最高法院97台上2087號判決特別強調「倘保險契約約定有受益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該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即享有請求給付保險金之權利,而不論該受益人是否為法定繼承人。至該受益人之約定,不以具體指名為必要,凡於訂約時得特定者,均無不可。」

義務

權利

保險人

1、危險承擔義務

2、保險事故發生時給付保險金義務

1、向要保人收取保費

要保人

1、繳納保險費

2、據實告知義務

3、危險增加通知義務

4、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5、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

6、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

1、可同時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

2、決定其他受益人

被保險人

1、據實告知義務

2、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3、事故相關資料提供義務

4、事故防止、減少損害義務

1、賠償請求權

受益人

1、事故發生通知義務

1、賠償請求權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保單遺產課稅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保險具風險分攤及理財功能,但該局提醒民眾,有關人壽保險之保單要保人如非被保險人,當要保人死亡,其投保的保單價值仍須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屬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指的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投保動機無涉及規避遺產稅情事者,始可適用。倘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人時,被保險人對於要保人具有保險利益,係由要保人支付保險費,當要保人死亡時,並不涉及保險金額給付,故不適用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規定,但其投保的保單是具有價值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遺產,應依規定列入遺產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途變更要保人亦應留意相關稅捐申報,因保險契約一旦生效後即享有財產上之權利,中途變更要保人為移轉保險法上財產權益為他人所有,經他人允受,核屬贈與行為,應辦理贈與稅申報,如被繼承人於死亡前2年內將購買之保單變更要保人為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所定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亦應按截至要保人變更日之保單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特別提醒,保險契約多非短期契約,民眾可於投保前瞭解相關稅捐問題,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提供單位:綜合規劃科 聯絡人:陳淑美科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700
撰稿人:鄧昌玲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773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5-23 更新日期:2022-05-23 點閱次數:14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