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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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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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民事執行重要法令


  1. 強制執行法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
  3.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不動產投標參考要點
  4.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特別變賣程序之公告拍賣聲請應買參考要點
  5. 地方法民事執行處撥匯案款參考要點
  6. 地方法院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案款提存參考要點
  7.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併案調卷及囑託執行參考要點
  8.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選任不動產鑑定人作業參考要點
  9.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分案實施要點
  10.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效能提昇參考要點
  11. 強制執行法英譯條文

▍貳、動產執行流程圖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1.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須登記者,另發函主管機關為查封登記。
  2. 法院查封後,除貴重物品須先鑑價外,執行法院即定期拍賣,如拍定或債權人承受,執行人員將價金交債權人或攜回法院分配;如未拍定或債權人不願承受,則再行拍賣或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參、不動產執行流程圖


  1.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法院於收受債權人之聲請狀後進行分案,由法官或司法事務官定期至現場實施查封、勘驗,已登記之不動產,並囑託地政機關辦理查封登記。
  2. 前經假扣押查封之不動產,法院調假扣押卷執行。
  3. 法院查封後,以拍賣或強制管理之方法執行。
  4. 拍賣之不動產進行鑑價,其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法院通知拍賣無實益;有實益者,法院進行詢價、核定底價、第一次拍賣、第一次減價拍賣、第二次減價拍賣,特別變賣(公告三個月應買)、特別變賣後之減價拍賣等程序。
  5. 經拍定、承受、應買或優先承買後,進行塗銷查封、分配、點交等程序;若依法進行最後拍賣程序仍無從拍定,除有保全執行不啟封外,應辦理啟封並依法發給債權憑證,終結執行程序。

▍肆、薪資執行流程圖


  1.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核發扣薪命令。
  2. 薪資扣押金額原則不得逾各期債權全額之三分之一,例外有失公平情形,不受扣押比例之限制,例如扶養費請求。
  3. 薪資扣押餘額,不得低於債務人生活中心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的1.2倍,並應保障債務人對此最低額具有用於維持基本生活之自由處分權限。
  4. 債務人或債權人對薪資扣押金額聲明異議,法院認異議有理由,應變更薪資扣押金額或撤銷原扣薪命令;認異議無理由,即裁定駁回異議,且異議不停止執行。
  5. 第三人接受命令10日內,若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對數額有爭議,得聲明異議。債權人如認上開第三人之聲明不實,得於受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否則,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6. 法院視聲明異議或訴訟結果核發薪資移轉命令。

▍伍、107年後重大變革


  1. 強制執行法第65、84、122、142條修正對照表
  2. 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45、65點規定對照表
  3. 107年8月9日「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講座PPT(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4.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實務運作-法院如何決定扣薪金額座談會會議紀要
  5. 扣薪試算表 (108年、109年、110年 、111年)
  6. 每月生活所必需(必要生活費用)數額一覽表 (108年、109年、110年、 111年 )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11-01-11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員工在外欠債,公司因而收到法院發出的「扣押命令、移轉命令」,寫得文謅謅,命令公司在「扣除員工勞保、健保、軍保、公保、農漁保、退撫基金費、退輔離職儲金及第三人履行公法上義務需扣繳之所得稅款後,就剩餘金額三分之一(超過新臺幣17575元)扣押,並移轉由債權人收取。

那公司到底每個月該對員工扣薪多少錢才對?少扣一塊,債權人或法院會不會處理我?多扣了一塊,員工又會來盧,怎麼計算才正確?

扣薪金額如何計算?

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122條規定,扣薪方法歸納如下:

【扣薪範圍的計算方法】

(債務人應領薪資)-(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債務人履行公法義務總額,例如所得稅款、健保費、勞保費等)≤債務人應領薪資之1/3

實例演練:債務人每月薪資35000元,居住於臺中市,如無其他扶養義務人,而債務人應領之薪水,公司都已預扣所得稅、勞健保自負額了,今天法院收到法院扣押命令,則每月應對其扣薪多少?

  1. 薪資的三分之一:35000元÷3=11667元
  2. (薪資35000元)-(臺中市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17515元)=17485元
  3. 但扣薪範圍不得逾債務人每月應領薪資三分之一即11667元,故本件每月扣薪金額為11667元。

可使用司法院提供的「試算表」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452-58183-6d4ab-1.html

如果自己算有點怕怕的,可以使用司法院的試算表,而這試算表每年會更新,因為衛福部每年會更新各縣市最低生活費的數額。

我們以110年度的試算表來示範一次給大家看:

  •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司法院網站下載試算表處

Step1:

打開試算表EXCEL檔,選擇所在的縣市(即法院註記的最低生活費基準縣市),非金馬、六都以外者,就選臺灣省。

  •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選擇縣市

Step2:

輸入薪資、代扣勞健保費等資料,則會顯示應扣薪之金額。

【例1】

薪資每月55000元,公司每月從薪資代扣勞健保費1913元,輸入後。

接著看到下面的「實際扣押金額」欄,顯示的就是公司每月扣的金額了。這邊顯示「依命令扣押1/3金額」,接著往左上方看,有一個1/3金額18333元的數字,就是實際應扣押金額了。

  •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實際扣押金額

【例2】

薪資每月24000元,公司每月從薪資代扣勞健保費924元,輸入後。

接著看到下面的「實際扣押金額」欄,顯示的就是公司每月扣的金額了。這邊顯示「5543元」,所以每月就是扣5543元。在每月薪資比較低的情形,扣薪數額通常會如此呈現。

  • 110年第三人扣薪試算表

    實際扣押金額

扣薪之後該如何做?付給誰?

公司按法院扣押命令開始扣薪後,須再等待法院後續命令。

若法院核發「支付轉給命令」,則法院每月應把扣押金額繳付法院,再由法院轉給債權人,此種狀況多適用於債權人不止一人的情形。

若法院核發「收取命令」,係交由債權人逕向公司收取扣押金額,於此情形,就由公司與債權人自行約定給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