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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規定,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保險學及保險法規- 107 年 - 107保險法規-第五章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的認識#73872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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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國三地理上第一次13. ( )二十一世紀後,大量資金與技術的投入,使漠南非洲呈現跳躍式發展,當地居民常以何種方式進行語言溝通? (A)手機 (B)電報 (C)書信 (D)市內電話�... 10 x前往解題懸賞詳解X 國二社會上第三次29.近年來中國河川如黃河、塔里木河等,下游出現河流斷流的現象,使下游河道乾凅,加重環境的惡化。請問:造成黃河、塔里木河斷流的主要因素,�... 50 x前往解題下列各款,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 一、被繼承人遺有配偶者,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百萬元。 二、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但親等近者拋棄繼承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者,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三、被繼承人遺有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一百萬元。 四、前三款所定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之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規定之嚴重病人,每人得再加扣五百萬元。 五、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者,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四十萬元;其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四十萬元。 六、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七、被繼承人死亡前六年至九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按年遞減扣除百分之八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二十。 八、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 九、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 十、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以一百萬元計算。 十一、執行遺囑及管理遺產之直接必要費用。 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七款之規定;前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之扣除,以在中華民國境內發生者為限;繼承人中拋棄繼承權者,不適用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扣除。 3505 被繼承人遺有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時,每人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的金額多少?更新日期:111-04-12 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兄弟姊妹,如果未成年或已成年因在校就學或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過去受被繼承人扶養的,每人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50萬元(95年1月1日至102年12月31日為45萬元)。如果兄弟姊妹中有未成年的,可按照他的年齡距屆滿成年的年數每年加扣50萬元,不滿1年的以1年計算,但是受扶養的兄弟姊妹,如果是繼承人,又拋棄繼承權的就不能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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