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00年由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所提的聯邦不當研究行為政策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以下何者有誤

不當研究行為的定義

何謂不當研究行為呢?不當研究行為係指有明確的證據顯示,研究者明知不當、卻仍故意進行明顯偏離普世所能接受之研究作為(Steneck, 2007)。另外,根據2000年由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所提之《聯邦不當研究行為政策》(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的定義,不當研究行為是「在提出、執行或審核研究計畫或報告研究結果時,造假(fabrication)、變造(falsification)或抄襲(plagiarism)的作為」,可簡稱為FFP(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2000)。

根據2000年由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stp所提的聯邦不當研究行為政策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以下何者有誤

然而,必須注意的是,由於研究過程是複雜且多元的,因此造假、變造和抄襲僅是不當研究行為的最低標準,仍有其他研究行為是必須被規範的。以下將分別介紹五種常見的不當研究行為類型。

  1. 違反學術倫理的行為:研究上的不當行為包含範圍甚廣,本規範主要涵蓋核心的違反學術倫理行為,即造假、變造、抄襲、研究成果重複發表或未適當引註、以違法或不當手段影響論文審查、不當作者列名等。
  2. 指未能合於負責任且適當研究行為的作為,且嚴重的違反研究誠信原則者,為不當研究行為。
  3. 根據2000年由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所提之《聯邦不當研究行為政策》(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的定義,不當研究行為是「在提出、執行或審核研究計畫或報告研究結果時,捏造(fabrication)、篡改(falsification)或抄襲(plagiarism)的作為」,可簡稱為FFP(The 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2000)。

(編按:臺灣學術界與研究獎補助機構有時會交互使用「不當研究行為」與「違反學術倫理行為」。此外,他們對於不當研究行為的定義,相較於國際科學社群的定義更為廣泛,即其定義中所涵蓋的不當行為態樣較多元。)

  1. Research misconduct means fabrication, falsification, or plagiarism in proposing, performing, or reviewing research, or in reporting research results.
  2. Unacceptable or improper behavior in any part of research.
  3. Intentional, knowing, or reckless behavior in research that is widely viewed as highly unethical and often illegal. Most definitions define research misconduct as fabrication or falsification of data or plagiarism, and some include other behaviors in the definition, such as interfering with a misconduct investigation, significant violations of human research regulations, or serious deviations from commonly accepted practices. Honest errors and scientific disputes are not regarded as misconduct.

近年來國內外因不當研究行為而產生的學術倫理事件層出不窮,本文希望可以借鏡國外的作法,以健全國內相關的預防機制與國人對於學術倫理的意識。美國社會對於學術倫理除了事後處理,也著重於事前預防的工作,並且由政府機關、大學院校、社會團體等不同層級的機構共同致力於不當研究行為之預防與打擊,值得我國在相關政策與實務上參酌採納。

一、國內外皆有重大學術倫理事件

近幾年國內外學術界愈來愈重視學術研究倫理的議題,特別在經歷一些國際與國內的重大事件之後。以近期國內外事件為例,著名的有日本科學家小保方晴子的STAP細胞研究作假事件,連日本文部科學大臣都表示遺憾;國內方面,也有陳氏兄弟(陳震遠、陳震武)涉嫌以假帳號完成專家評審,使得Sage出版社因而撤回二位在《震動與控制期刊》(Journal of Vibration and Control, JVC)的六十篇論文,連帶也使得他們的共同發表者,時任教育部長的蔣偉寧因輿論壓力而下台。我們不僅想知道,現今的學術發表究竟有多少比例的文章因為研究不當操作(research misconduct)而遭到撤回?這個比例是否愈來愈高?

二、學術論文遭撤回比例上升

根據2011年Nature的論文撤銷系統顯示,過去十年Nature文章遭撤回數量增加了十倍;而Wager & Williams(2011)的調查發現1988-2008年MEDLINE的文章約有45-55%的比例,因為不當研究行為而遭退回。這些被退回的文章中有44%屬於研究不當操作,包括:捏造或虛構、抄襲他人或自我抄襲,28%屬於誠實的錯誤(honest error)等。又根據Fang、Steen與Casadevall(2012)的研究,檢視2,047篇在PubMed資料庫 註記為撤銷的文章,發現有43.4%文章屬於詐欺或疑似詐欺、21.3%有錯誤、14.2%為重覆、9.8%為抄襲。由此可見,無論是蓄意或無心的錯誤,文章撤回的比例愈來愈高,這個現象當然也受到各國政府、研究補助單位、大學校院、以及出版機構的重視,並紛紛提出因應對策。美國,長期以來是學術卓越的國家,也是台灣高等教育主要借鏡的對象,美國很早就開始重視學術倫理的議題,因此本篇文章特針對美國學術研究倫理的發展與特色進行瞭解,希望相關的作法亦能作為台灣的參考。

三、美國學術倫理發展史

美國學術倫理發展早在1981年便成為公共議題,時任美國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 (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OSTP)主任的高爾(Albert Gore),舉辦了第一次的國會聽證會,揭露1974-1981年間,美國四個主要研究中心的一些不當研究行為案例(註:高爾當時擔任民主黨國會議員)。是故,整個80年代,美國國會持續關注學術不當研究行為的各種案例,當時的國衛院(National Institutes of Health, NIH)、各大學、及其他研究機構亦曾針對相關指控進行回應。1985年,美國國會通過Health Research Extension Act,要求衛生與公共服務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s, HHS)與計畫申請機構,必須建立一套審查科研造假的程序,並通報涉嫌造假的情形。1989年,美國於NIH內部成立科學誠信辦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OSI);並在HHS之下成立科學誠信審查辦公室(Office of Scientific Integrity Review, OSIR),二個單位皆在處理學術不當研究行為,並於1992年合併,成為HHS之下的研究誠信辦公室(Office of Research Integrity, ORI)。1993年6月,在柯林頓總統(Bill Clinton)簽署NIH Revitalization Act之後,ORI成為HHS向下的獨立機關;同年正式以Research misconduct取代Scientific misconduct,並移除補助機構(funding agencies)處理不當研究行為的責任。

四、各層級力量打擊不當研究行為

美國對於學術不當研究行為的規範,最主要的特色在於這些規範來自美國各界的投入。無論是出自聯邦、機構或專業社群的不當研究行為政策,目的都在於指出何種行為屬於重大不適當的行為,並建立處理程序。歸納說來,有四個層級的力量致力於打擊學術不當研究行為:

1. 美國政府

美國白宮於2000年12月6日頒布Federal Research Misconduct Policy,是一個明確的政策宣示。美國政府定義不當研究行為,認為僅限於嚴重脫離可接受的研究,並有充分證據證明的行為;同時明白宣示捏造(fabrication)、作假(falsification)、或抄襲(plagiarism),簡稱FFP的三種行為是錯誤而不被允許的,以確保由官方所資助的研究計畫皆具有科學正確性。

另外,聯邦機關與研究機構,對於不當研究行為,應負共同責任。研究人員和研究機構視為報告和調查不當研究行為的主要負責人,因此,所有接受政府經費補助的機構,都要訂有受理與調查不當研究行為的程序;而研究人員也應熟知這些程序,瞭解所屬機構對於不當研究行為的定義。原則上,機關將涉及不當研究行為的案件交由研究機構自行處理,除非研究機構不能、不願、無法自行調查處理,或聯邦機關有保護公益之必要,則聯邦機構才會參與。雖然美國聯邦政策僅適用於受聯邦政府補助的研究,但有許多研究機構都參照此政策並且擴大解釋。

2. 美國國科會

於2002年3月18日頒布NSFs Research Misconduct regulation,是一個規範明確且詳盡的法規,編號為45 C.F.R. part 689-Research misconduct,該法規適用於:(1)申請補助;(2)執行美國國科會補助之計畫;(3)審查申請計畫;(4)繳交報告成果。國科會對於研究的定義為,涵蓋「所有領域之申請計畫與從申請計畫導出之研究成果」,同時排除:誠實之錯誤(honest error),見解之不同(differences of opinion)。關於不當行為認定單位,包括:受補助人所屬研究機構、其他聯邦機關、美國國科會本身。

3. 社會團體或社群

包括社會監督團體、專業社群、領域內學術團體等,主要透過輿論媒體、自身的誠信制度規範、學術團體等發揮作用,展現約束力,例如:美國學術誠信國際中心(The 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 ICAI),始於美國大學所組成的志願團體,爾後因為有來自世界各大學的參與,於2010年正名為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Academic Integrity。其服務宗旨為培育學術社群的誠信文化。ICAI為其會員機構提供評估與諮詢服務,定期召開學術誠信年會以促進學術社群間的交流。ICAI從誠實(Honesty)、信任(Trust)、公平(Fairness)、尊重(Respect)、責任(Responsibility)之中概括學術誠信的基本價值觀念,致力於打擊高等教育作弊、抄襲、學術造假的現象。

4. 各大學院校

美國大學校院學術誠信規範管理,多以「校內榮譽制度」為基礎以發展榮譽精神,形成成熟的管理模式。多數學術誠信規則明確且詳細、可執行力強,包括對學術誠信的教育、舉報、調查、裁定、申訴和處罰,而且設置專門監督調查的機構。

五、結語:台灣的反思

反觀台灣的作法,國內針對學術倫理的爭議是依據2014年「修正發布的科技部學術倫理案件處理及審議要點」進行處理,由科技部設置學術倫理審議會,受理並審議學術研究倫理案件;而教育部亦於2012年修正「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是為政府層級比較明確的作法。本文觀察美國在學術研究倫理的作法,認為美國社會對於學術不當研究行為除了有明確的政策宣示與法律條文規範,也相當重視「事前預防」的工作。所有接受政府研究經費或他人經費的機構與個人,在申請經費之前都必須訂定調查研究不當行為的程序,所有的研究人員在事前也必須瞭解不當行為所招致的後果,當他們發現有任何不當研究行為時,有責任與義務進行舉報。歸納而言,美國人認為研究人員和研究機構是負責舉報和調查不當研究行為的主要負責人,也就是「自己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而且在申請計畫之前就被要求要提出如何防弊的規劃與措施」,這一點很值得台灣來借鏡與思考,希望在學校教育的階段,灌輸更多榮譽心與責任心,以減少不當研究行為的產生。

參考文獻

  • 湯德宗、謝銘洋、蔡明誠、黃銘傑、陳淳文、廖元豪(2007)。學術倫理規範之研究。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成果報告(編號:NSC 94-2420-H-001-022),未出版。
  • 常建勇(2008)。美國大學生誠信管理體系運行機制及對我國的啟示。檢自:http://www.cqvip.com/qk/82199x/200803/26688237.html
  • Corbyn, Z. (2011). Misconduct is the main cause of life-sciences retractions. Retrieved from http://www.nature.com/news/misconduct-is-the-main-cause-of-life-sciences-retractions-1.11507
  • Wager E. & Williams P. (2011). Why and how do journals retract articles? An analysis of Medline retractions 1988–2008. Journal of Medical Ethics, 37, 567-570. doi:10.1136/jme.2010.040964
  • Fang F. C., Steen R. G., & Casadevall A. (2012). Misconduct accounts for the majority of retracted scientific publications. Proceedings of the National Academy of Sciences , 109(42), 17028-17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