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分為六類,第一類不得為第二類及第三類;第二類不得為第三類;第一類至第三類不得為第四類及第六類。保險對象應依上述投保順序及資格參加健保。 同一類具有兩種以上被保險人資格者,應以主要工作之身分參加健保(主要工作,以實際工作時間長短為標準;若工作時間長短相同,再以收入多寡作為考量依據)。 (1)第一類:受僱者、雇主或自營業主,以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2)第二類: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或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3)第三類:農會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或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15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4)第四類:義務役軍人、軍校軍費生、在卹遺眷;替代役役男;或矯正機關之收容人。 (5)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6)第六類:榮民及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或不屬於前面所列各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之其他家戶戶長或代表。 2. 眷屬 (1)無職業之配偶。 (2)無職業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父母、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等)。 (3)二親等內直系血親卑親屬未成年且無職業,或成年無謀生能力,或仍在學就讀且無職業者(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 答:1.第一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 (1)具有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投保金額應以其俸(薪)給總額計算之。 (2)無給職公職人員: a.直轄市議會議員、縣(市)議會議員及鄉(鎮、市)民代表會代表,依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3條規定,以公務人員相當職級計算其投保金額。 b.村里鄰長,按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2級申報。 (3)受僱者,以其薪資所得為投保金額。 (4)雇主: a.僱用被保險人數五人以上之事業負責人,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b.僱用被保險人數未滿五人之事業負責人及屬於第一類被保險人之自營業主,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5)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a.會計師、律師、建築師、醫師、牙醫師、中醫師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惟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但最低不得低於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 b.前項以外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申報,但其所得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其投保金額,最低不得低於公民營事業機構受僱者之平均投保金額(目前為34,800元)及其所屬員工申報之最高投保金額。但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之本款專門職業及技術員自行執業者,其自行舉證申報及之投保金額,最低以投保金額分級表第6級(111年1月1日起為31,800元)為限。 2.第二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 (1)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自111年1月1日起,修正為25,250元起申報。 (2)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的外僱船員: a.由船長公會投保者,適用投保金額分級表最高一級。 b.參加海員總工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依其實際薪資所得,按投保金額分級表所定數額自行申報,惟其申報之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之投保薪資。 3.第三類被保險人的投保金額,是依第一類第二目、第三目被保險人及第二類被保險人的平均投保金額計算。但保險人得視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的經濟能力,調整投保金額等級。 4.第四類被保險人的保險費,以精算結果之全體保險對象每人平均保險費計算之。 5.具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格者,其申報的投保金額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的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區分為下列六類: 一、第一類: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雇主或自營業主。 (五)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自行執業者。 二、第二類: (一)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二)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 三、第三類: (一)農會及水利會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 (二)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為甲類會員,或年滿十五歲以上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 四、第四類: (一)應服役期及應召在營期間逾二個月之受徵集及召集在營服兵役義務者、國軍軍事學校軍費學生、經國防部認定之無依軍眷及在領卹期間之軍人遺族。 (二)服替代役期間之役齡男子。 (三)在矯正機關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五、第五類:合於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成員。 六、第六類: (一)榮民、榮民遺眷之家戶代表。 (二)第一款至第五款及本款前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以外之家戶戶長或代表。 前項第三款第一目實際從事農業工作者及第二目實際從事漁業工作者,其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會同主管機關定之。
全民健保被保險人分類 被保險人依照就業身分、所屬投保單位、保險費計算方式和負擔比率的不同,區分為以下六類: 負責課室:社會課 �E�峹���D�G�Q�O�I�H���������Ψ����b���̿�z��O����? �E�o������G2007-12-07 �E�o���H�G �E��ƨӷ��G �E�峹���e�G �������O�k�W�w�N�Q�O�I�H�̥ثe�N�~���p�B�O�I�O�t���v�A�Χ�O��쵥���P�A�Ϥ��������C�åH����ݾ����B�ǮաB�Ʒ~�B���c�B���D�B���ݹ���Ϋ��w���ӿ�z��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