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服務事業應強化銷售予經第三條評估後屬弱勢高齡客戶之高風險商品 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如建立交易前控管(由業務人員以外員工執行交易 或經高階主管核准或以電腦系統控管)。 前項所稱弱勢高齡客戶,係指經第三條評估後,具弱點之高齡客戶;高風 險商品係指依本公會「期貨信託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標準規範」之基金適合 度政策:期貨信託基金客戶分類及期貨信託基金風險分類標準所歸類之高 風險商品。 期貨經理事業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應與高齡客戶經常聯繫 ,隨時注意及掌握高齡客戶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程度等因素之變化,並與 高齡客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高齡客戶資料表內容,作 為未來交易決定之參考,並留存備查。 期貨信託事業於弱勢高齡客戶從事金融商品交易,遇下列情形之一時,應 辦理交易後回訪: 一、高風險基金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新增扣款額度或頻率。 二、新增高風險定期定額等事先約定條件之投資契約或單筆新申購。 〔立法理由〕 考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兼營期貨信託事業之業者遵循及作業一致性,爰參 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 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修正期貨信託事業於弱勢高齡客戶從事金融商品交 易,應辦理交易後回訪之規定。 金管會推動證券期貨業對高齡客戶強化保護措施2022-04-08 依據國發會推估,我國將在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65歲以上人口比例將超過20%。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為督導國內證券期貨業更加重視高齡客戶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爰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期貨業公會)分別訂定「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及「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及修正「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以下統稱自律規範),並納入證券期貨業內部控制制度,以強化證券期貨業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之保護機制。 附件: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商管理組
鑒於台灣即將邁入超高齡社會,為防範高齡客戶受到不肖份子詐騙、避免證券期貨業者不當行銷並建立相關監控、查核機制,提升證券期貨業者對於高齡客戶權利之保護措施,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日前督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分別訂定「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以及修正「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下合稱「自律規範」),適用對象為年滿65歲以上之自然人,已送交金管會並經同意備查,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關前開自律規範規定證券期貨業者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之保護措施略有: (一) KYC作業: 應就高齡客戶設計符合其風險特性之風險屬性評估機制,有效評估該高齡客戶是否具有弱點及其財務特性; (二) KYP作業: 其商品風險等級評估機制,應針對高齡客戶適當考量影響性較高之因子,充分反映其風險等級及標示特性; (三) 行銷程序及作業: 對於高齡客戶辦理適合度評估時,應考量高齡客戶之弱點與財務特性及所擬推介商品之特殊風險事項等,妥適評估說明擬推介商品之適合性及推介理由,以確認所行銷商品確實適合高齡客戶; (四) 告知及揭露: 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應強化其行銷與契約文件可閱讀性,以善盡告知及揭露義務,另對重大權益義務變更,應以事前約定之妥適方法進行通知; (五) 關懷提問: 為防範高齡客戶受詐騙,對於高齡客戶之特殊行為,宜採關懷提問因應措施,提醒注意交易風險; (六) 確認交易指示人身分: 對於高齡客戶以外之他人以電話代為指示交易,應確實執行相關管控措施; (七) 交易檢視或確認: 針對銷售高風險商品時,應有強化交易檢視或確認機制; (八) 交易監控及查核: 為及早辨識異常交易,應建立適用高齡客戶之交易監控機制及加強查核機制。 依據國發會推估,我國將在民國114年邁入「超高齡社會」,屆時65歲以上人口比例將超過20%。金管會為督導國內證券期貨業更加重視高齡客戶的金融消費權益保護工作,爰請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及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分別訂定「證券商向高齡客戶提供金融服務自律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辦理高齡金融消費者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及「期貨服務事業辦理高齡客戶金融商品或服務適合度評估準則」,及修正「期貨商開戶徵信作業管理及提供高齡客戶金融服務自律規則」(以下統稱自律規範),並納入證券期貨業內部控制制度,以強化證券期貨業對高齡客戶金融消費權益的保護機制。
證券期貨業公會所研擬的自律規範,業經金管會同意備查。自律規範所適用的高齡客戶,為現行老人福利法第2條規定的對象,即65歲以上的自然人。 考量自律規範發布後,證券期貨業內部規章及資訊系統仍須配合調整之時程,爰金管會給予6個月緩衝期,明定自律規範自111年10月1日起施行。另金管會亦已請證券期貨業公會確實輔導所屬會員訂定內部作業規定及強化從業人員教育訓練,並適時辦理說明會,俾利落實執行。金管會將持續督促證券期貨業落實公平待客原則,從金融消費者的權益出發,推動證券期貨業公平合理對待高齡客戶,提升客戶對證券期貨業的信賴,創造雙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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