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 生效日期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但是,于2004年和2005年作出的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及财务担保合同的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2013年6月作出的修订,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套期衍生工具发生变更,则无需终止套期会计。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目标 确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原则。 汇总
旧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能够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好地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一)金融资产分类转变的意义 1.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新准则还赋予了企业灵活的选择权,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有助于消除或显著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 2.新准则要求基于过去、现在和前瞻性信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以信用数据和评价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应对信用风险事件和信用损失的能力。 3.新准则的实施需要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可能使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产生变化,预期信用损失将对许多业务部门的经济实质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都将推动企业风险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4.新准则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金融市场的整体透明度,从而为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二)金融资产分类转变实践上的优势 1.现行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公允价值储备若是正值,可以将一半计入附属资本;若是负值,需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因此,公允价值负向波动较大时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在新准则下,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除非企业不是为交易而持有且指定为FVOCI,否则,都将分类为FVTPL。因此,新准则下权益工具分类为FVOCI的情况就会比现有准则下大大减少,从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也会减少。 2.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以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标准是其余额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纳入风险资产范围。但按照新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拆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变大,因此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准备,从而会对利润分配的格局产生影响。 3.依据现行准则下的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分类标准,银行贴现和转贴现类金融资产需要重分类。目前,银行对贴现业务按摊余成本计量。出于流动性管理和贷款额度管控的需要,银行会将贴现票据适时以转贴方式卖出。由于业务模式的改变,因此根据新准则,这需要进行重分类。依据“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银行的贴现业务要从按“摊余成本”计量改为FVOCI。由于票据业务是非标准业务,贴现票据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公允价值评估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三)新准则实施过程中金融企业管理及国家法律层面的完善 1.优化数据质量、转变经营理念 数据质量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而且,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强大的数据库支撑。加强数据库体系的建设,包括数据管理的战略、构架、流程、技术支撑,以及数据分析与监测体系,整合会计、风险管理以及市场交易三者的数据,构建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和技术的结合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可获得性等方面的能力,保障“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银行需要转变经营理念,合理安排资产结构,科学制定产品的定价策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2.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 实施新准则,公司治理层需要更多介入,以确保其对专业判断的充分理解,并相应做出有效决策。需要对战略与风险管理架构、减值评估,以及对预算的编制及调整、绩效考核、向治理层及高级管理层的报告、业绩发布等都需要进行重新梳理。必须严格内部控制程序,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新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职业判断,因而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可以引进咨询机构,持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准则新变化,并能及时识别和有效评估风险。 3.国家法律及监管层面的完善 (1)完善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准则制定部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势必会给上市公司留下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但这个选择的空间只限于上市公司进行合理会计政策选择。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之所以敢于超越合理合规的会计政策选择界限,进行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会计准则制定部口制定的准则本身存在一些漏洞,正是这些漏洞给上市公司留下了可乘之机。旧准则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敲资产分类标准描述的很模糊,且以管理层持有意图作为分类基础具有不可验证性,这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金融资产分类时很可能乘机做出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而旧准则中像金融资产分类这样存在漏洞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新准则对此进行补充完善,以便上市公司在做出选择时至少能被明确的、具体的、不以主观判断为依据的准则规定所限制。但对于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需要不断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 (2)改进证券监管政策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口出台送些规则之初的目的原本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但由于这些规则大都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作为考核标准,尤其是与净利润相关的财务指标作为考核标准, 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来规避监管部口的监管, 反而会诱导上市公司做出违规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所以说,这些财务指标甚至是与净利润相关指标为核也的胳管政策是存在一定弊端的。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为应取消以财务指标尤其是与净利润相关指标为核也标准的监管政策,以股价、成交量等其他由多个市场参与主体经过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市场数据为监管标准的监管政策取代。因为这些市场数据是多个市场主体博弈后形成的,上市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操控, 所市场数据为监管标准的监管政策会比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为核心的监管政策更具公允性,更能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从而能阻止上市公司出于证券监管政策的考虑而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 (3)加强法律惩处力度 尽管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对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除了个别发生性质恶劣的会计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被严厉处罚以外,其余存在程度较轻的会计操纵行为的上市公司被查处的很少,即使被査处了,其承担的处罚成本相对所获收益而言也微不足道。因此,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于冒着被处罚的风险进行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原因, 就在于会计法规中对操纵会计信息行为制定的惩罚措施对上市公司来讲风险成本过低,没能起到震慑作用。政府要想充分抑制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倾向,必须加大对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这一违规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