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是什麼?

《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IAS 39) 生效日期 对自2005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但是,于2004年和2005年作出的针对公允价值选择权、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会计,及财务担保合同的修订自2006年1月1日起生效。根据2013年6月作出的修订,在符合特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套期衍生工具发生变更,则无需终止套期会计。该修订于2014年1月1日生效,允许提前采用。 目标 确立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终止确认和计量原则。 汇总
  • 所有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包括所有衍生工具及某些嵌入衍生工具)均应在财务状况表中确认。
  • 金融工具应在购买日或发行日以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其公允价值通常与成本大致相同。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相关的交易费用应直接计入损益。对于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可直接归属于购买或发行的交易费用应当包括在成本中。
  • 主体可选择以一贯的方式在交易日或结算日对市场中以常规方式购买或出售的金融资产进行确认。若使用结算日会计,IAS 39要求确认交易日至结算日之间特定的价值变动。
  • 针对初始确认后金融资产的计量,IAS 39将金融资产分为四个类别:
    • 1. 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付款额,没有活跃市场标价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但不包括主体打算立即出售或于近期出售(此类资产应归类为为交易而持有)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也不包括主体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 2. 持有至到期投资,例如主体打算且能够持有至到期的债务证券和强制可赎回优先股。如果主体在到期日前出售超过不重大数量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对其进行重分类(例外情况除外),则任何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均应重分类为可供出售(下述第4类),且任何金融资产在当期及后两个财务报告期间均不得归类为持有至到期。
    •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为交易(短期盈利)而持有的金融资产,以及主体指定为此类别的任何其他金融资产(“公允价值选择权”)。衍生资产始终属于这一类别,除非其在有效的套期关系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 4. 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 所有不属于上述三个类别的其他金融资产。这包括所有并非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权益工具投资。此外,主体可将任何贷款和应收款项指定为可供出售。
  • “公允价值选择权”(上述第3类)的运用仅限于在初始确认时指定的、至少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金融工具:
    • 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可消除因按不同基础计量资产或负债或者确认其利得或损失而产生的会计不匹配;
    • 该工具是一组金融资产、一组金融负债、或一组金融资产及金融负债的一部分,管理层根据书面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对其进行管理,并在公允价值的基础上评价其业绩;以及
    • 该工具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衍生工具并未显著修改相关的现金流量、或者几乎不需要分析就可确定衍生工具不应分拆的情况除外)。
  • 在某些情况下,嵌入衍生工具必须与主合同分拆。如果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则应将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 在极少数情况下,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或“可供出售”类别重分类至其他类别(已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除外)。
  • 在初始确认后:
    • 属于以上第1类和第2类的所有金融资产均应按摊余成本入账,且应对其执行减值测试;
    • 属于以上第3类的所有金融资产均应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损益;以及
    • 属于以上第4类(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的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财务状况表内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减值、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以及货币性项目的汇兑损益除外)。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该资产应按成本入账,且应对其执行减值测试。
  • 在初始确认后,大多数金融负债均应按摊余成本计量。下列类型的金融负债应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 衍生负债(除非其在有效的套期中被指定为套期工具);
    • 为交易(例如,卖空)而持有的负债;以及
    • 主体在发行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任何负债(“公允价值选择权”— 参见上文)。
  •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当事人自愿据以进行资产交换或负债清偿的金额。IAS 39中的公允价值级次如下:
    • 活跃市场中存在的公开标价是公允价值的最佳证据;
    • 如果不存在活跃市场,则主体应使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该估值技术应最大限度地使用市场输入值,并包括近期的公平市场交易、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现行公允价值、折现现金流量分析或期权定价模型。
  • IAS 39阐述了确定一项金融资产或负债何时应从财务状况表内转出(终止确认)的条件。在下列情况中出让方保留的金融资产部分不允许进行终止确认:(1) 出让方保留了被转让资产或其组成部分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或 (2) 出让方既未转移亦未保留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保留了对被转让资产或其组成部分的控制权。
  • 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使用套期会计(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两者的影响相互抵销后计入同一会计期间的损益),前提是套期关系被明确指定和记录、可予计量且实际上是有效的。IAS 39规定了三种套期类型:
    • 公允价值套期:如果主体对已确认的资产或负债或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变动进行套期,则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因被指定风险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均应在发生时计入损益;
    • 现金流量套期:如果主体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或者涉及主体外部方的高度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在某些情况下)确定承诺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则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应在套期有效的范围内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直至被套期的未来现金流量发生;以及
    • 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与现金流量套期的会计处理相同。
  • 针对确定承诺外汇风险的套期可作为公允价值套期或现金流量套期进行核算。
  • 高度可能发生的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外汇风险可符合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现金流量套期的被套期项目的条件,前提是该交易是以订立交易主体之功能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计价,并且外汇风险将影响合并损益。此外,如果高度可能发生的预期集团内部货币项目的外汇风险将导致形成在合并时不能完全抵销的汇兑损益风险敞口,则该高度可能发生的集团内部货币项目的外汇风险可符合作为合并财务报表中被套期项目的条件。
  • 如果针对预期集团内部交易的套期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则根据IAS 39的套期规则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任何利得或损失,应在被套期交易的外汇风险影响损益的一个或多个相同期间内从权益重分类至损益。
  • 满足特定条件的利率风险组合套期(对某一金额而非特定资产或负债进行的套期)可作为公允价值套期。
解释公告 解释公告《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9号——嵌入衍生工具的重估》(IFRIC 9)通常,主体应在其首次成为合同的一方时确定是否将嵌入衍生工具从主合同中分拆并单独进行核算,且不得进行后续重估。IFRS的首次采用者应基于以下两个日期中较迟日期的当日存在的状况进行评估:(1) 主体首次成为合同的一方之日,以及 (2) 要求进行重估之日(参见下文),而不是在采用IFRS时进行评估。主体应仅在合同条款发生变更,以及嵌入衍生工具、主合同或两者的预计现金流量相对于此前预计的合同现金流量发生重大变更的情况下,重新考虑所作的评估。主体在将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重分类至其他类别时(IAS 39允许这一做法,参见上文),必须重新评估被重分类的工具是否应与嵌入衍生工具分离。除企业合并外,在成立合营企业或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主体时取得的合同中的衍生工具,也不属于IFRIC 9的范围。《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6号——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IFRIC 16)列报货币不会产生主体可对其应用套期会计的风险敞口。因此,母公司主体仅可将其功能货币与境外经营功能货币之间的差异所产生的汇兑差额指定为被套期风险。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的套期工具可由集团内的任何一个或多个主体持有,前提是须满足针对净投资套期的指定、有效性和记录要求。于2009年4月作出的修订删除了之前禁止被套期的境外经营持有套期工具的限制性规定。在境外经营被终止确认时,必须应用IAS 39以确定针对套期工具需要从外币折算储备重分类至损益的金额,而对于被套期项目,则必须应用IAS 21。《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19号——以权益工具消除金融负债》(IFRIC 19)借款人可能与出借人订立协议,向出借人发行权益工具以消除欠出借人的金融负债。为消除全部或部分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构成所支付的对价。主体消除金融负债而发行的权益工具应按负债消除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除非其公允价值无法可靠地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权益工具应以其所消除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消除的负债(或部分负债)的账面金额与发行的权益工具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计入损益。当部分对价被分摊至未结算的负债部分时(即,当主体确定部分对价与剩余负债的修改相关时),主体应评估分摊至未结算负债的对价是否导致这部分负债的消除或修改。如果剩余负债发生重大修改,则主体应按照IAS 39的要求将修改作为原负债的消除和一项新负债的确认进行核算。 IAS 39指引 IASB每年出版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合订本)》提供了相关的应用指南。 有用的德勤刊物 iGAAP 2013(卷C):金融工具 — IAS 39及相关准则有关如何应用此类复杂准则的指引,包括说明性示例和具体的解释。可通过www.iasplus.com/igaap了解有关信息。
持有至到期日金融資產是什麼?
同时请参见IFRS 9概要之后的附“在建”图标的绿色方框中的内容。

旧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较为复杂,也存在一定的主观性,从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新准则下的金融资产分类方法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会计处理的一致性。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采用“预期信用损失法”,能够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更好地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一)金融资产分类转变的意义

1.新准则下金融资产分类突出了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有助于推动企业在战略决策、业务管理和合同管理层面提升金融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同时,新准则还赋予了企业灵活的选择权,允许企业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有助于消除或显著减少金融资产和负债的会计错配。

2.新准则要求基于过去、现在和前瞻性信息,按照“预期信用损失法”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有助于推动企业建立以信用数据和评价为基础的信用风险管理体系,提升应对信用风险事件和信用损失的能力。

3.新准则的实施需要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的密切配合,对业务模式的判断可能使业务部门的业务流程产生变化,预期信用损失将对许多业务部门的经济实质产生重大影响。这些都将推动企业风险管理和会计工作的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

4.新准则要求企业充分披露信用风险等相关信息,有助于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金融市场的整体透明度,从而为监管部门强化金融监管、提升监管效能奠定坚实基础。

(二)金融资产分类转变实践上的优势

1.现行准则下,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根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公允价值储备若是正值,可以将一半计入附属资本;若是负值,需全额从附属资本中扣除。因此,公允价值负向波动较大时会对资本充足率的计算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在新准则下,金融资产中的权益工具,除非企业不是为交易而持有且指定为FVOCI,否则,都将分类为FVTPL。因此,新准则下权益工具分类为FVOCI的情况就会比现有准则下大大减少,从而对资本充足率的影响也会减少。

2.银监会规定,商业银行从净利润中提取一般准备以进行利润分配处理,标准是其余额不能低于风险资产的年末余额的1%。由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权益,所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不纳入风险资产范围。但按照新准则,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分拆后,商业银行风险资产的规模变大,因此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准备,从而会对利润分配的格局产生影响。

3.依据现行准则下的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分类标准,银行贴现和转贴现类金融资产需要重分类。目前,银行对贴现业务按摊余成本计量。出于流动性管理和贷款额度管控的需要,银行会将贴现票据适时以转贴方式卖出。由于业务模式的改变,因此根据新准则,这需要进行重分类。依据“同时以收取合同现金流和出售为目的”的业务模式进行分类,银行的贴现业务要从按“摊余成本”计量改为FVOCI。由于票据业务是非标准业务,贴现票据在市场上难以找到可供参考的价格,公允价值评估将面临很大的挑战。

(三)新准则实施过程中金融企业管理及国家法律层面的完善

1.优化数据质量、转变经营理念

数据质量会直接影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而且,预期信用损失法需要强大的数据库支撑。加强数据库体系的建设,包括数据管理的战略、构架、流程、技术支撑,以及数据分析与监测体系,整合会计、风险管理以及市场交易三者的数据,构建内部信息共享平台,提升数据管理水平。通过制度和技术的结合提升数据质量和数据可获得性等方面的能力,保障“公允价值”计量基础。

银行需要转变经营理念,合理安排资产结构,科学制定产品的定价策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

2.改善公司治理、提高人员素质

实施新准则,公司治理层需要更多介入,以确保其对专业判断的充分理解,并相应做出有效决策。需要对战略与风险管理架构、减值评估,以及对预算的编制及调整、绩效考核、向治理层及高级管理层的报告、业绩发布等都需要进行重新梳理。必须严格内部控制程序,并确保其有效实施。

新准则赋予会计人员更多职业判断,因而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专业素质要求。可以引进咨询机构,持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使其及时了解准则新变化,并能及时识别和有效评估风险。

3.国家法律及监管层面的完善

(1)完善会计准则规定

会计准则制定部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势必会给上市公司留下合理的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但这个选择的空间只限于上市公司进行合理会计政策选择。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之所以敢于超越合理合规的会计政策选择界限,进行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主要原因还是在于会计准则制定部口制定的准则本身存在一些漏洞,正是这些漏洞给上市公司留下了可乘之机。旧准则中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交易性金敲资产分类标准描述的很模糊,且以管理层持有意图作为分类基础具有不可验证性,这导致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金融资产分类时很可能乘机做出机会主义的会计政策选择。而旧准则中像金融资产分类这样存在漏洞的规定还有很多,所以新准则对此进行补充完善,以便上市公司在做出选择时至少能被明确的、具体的、不以主观判断为依据的准则规定所限制。但对于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也会出现新的问题,所以需要不断对会计准则进行完善。

(2)改进证券监管政策

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口出台送些规则之初的目的原本是规范证券市场秩序, 遏制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 从而保护投资者利益, 但由于这些规则大都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作为考核标准,尤其是与净利润相关的财务指标作为考核标准, 这就使得这些上市公司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操纵利润来规避监管部口的监管, 反而会诱导上市公司做出违规的会计政策选择行为。所以说,这些财务指标甚至是与净利润相关指标为核也的胳管政策是存在一定弊端的。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为应取消以财务指标尤其是与净利润相关指标为核也标准的监管政策,以股价、成交量等其他由多个市场参与主体经过充分博弈后形成的市场数据为监管标准的监管政策取代。因为这些市场数据是多个市场主体博弈后形成的,上市公司无法对其进行操控, 所市场数据为监管标准的监管政策会比以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为核心的监管政策更具公允性,更能发挥有效的监管作用,从而能阻止上市公司出于证券监管政策的考虑而进行的会计政策选择。

(3)加强法律惩处力度

尽管我国会计法规体系中各个层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对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制定了明确的惩罚措施。但在我国上市公司中,除了个别发生性质恶劣的会计造假行为的上市公司被严厉处罚以外,其余存在程度较轻的会计操纵行为的上市公司被查处的很少,即使被査处了,其承担的处罚成本相对所获收益而言也微不足道。因此,上市公司之所以敢于冒着被处罚的风险进行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的主要原因, 就在于会计法规中对操纵会计信息行为制定的惩罚措施对上市公司来讲风险成本过低,没能起到震慑作用。政府要想充分抑制上市公司的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倾向,必须加大对机会主义会计政策选择这一违规行为的法律惩罚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