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聯絡我們)(意見信箱) 臺北國稅局 稅務小精靈(FB)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 : 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
(02)2311-3711 更新日期:112-01-04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 : (108459) 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1段2號 (位置圖) 上班時間 :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08:30~12:30下午1:30~5:30 (服務時間) 總局電話 : (02)2311-3711; 傳真號碼 : (02)2389-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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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311-3711 更新日期:112-01-04 國稅局已寄發106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繳款書,請依限繳納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未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核定有應補稅款之案件,臺北市部分計有10,972件,補稅金額8,811萬餘元。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請仔細核對內容,如有疑義,請於繳納期間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並利用信封內頁之更正申請書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洽詢或申請更正;如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內容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以免因逾期繳納遭加徵滯納金及利息,甚至被移送強制執行。 該局進一步說明,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稅款繳納方式如下,納稅義務人可自行選擇: 1.以現金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臨櫃繳納(郵局不代收),稅額2萬元以下案件可至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等便利商店繳納。 2.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或開辦行動支付工具繳稅業者之App【台灣行動支付、ezPay簡單付、i繳費及八大公股行庫行動網路銀行(臺灣銀行、土銀行動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第e行動、華銀行動網、彰銀行動網、兆豐銀行、臺灣企銀行動銀行)】以晶片金融卡或信用卡繳稅。 3.使用自動櫃員機(ATM)轉帳繳稅。 4.自本(108)年8月1日起新增以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透過網路繳稅服務網站(網址同上)或電話語音【412-1111/412-6666;電話號碼5碼地區及國內行動電話請加撥02(或04或07);國外地區請加撥國碼+886-2(或4或7),以上電話之服務代碼166#】繳稅。 該局提醒,至便利商店或以信用卡、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轉帳繳稅者,繳納截止日開放至繳納期間屆滿後2日24時前(即108年8月28日前),逾繳納截止日後繳稅案件將無法選用前述多元繳稅管道,只能持繳款書到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另外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對不會以電話或傳送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如有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洽詢。 (聯絡人:徵收科曾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8)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8-09 更新日期:2019-11-14 點閱次數:1153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應補稅案件,已陸續於109年8月上旬寄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9年8月16日至109年8月25日。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發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健保卡)一、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81條。 二、資料提供範圍:已申報案件於申報之次年4月起提供5年度核定資料、未申報案件自核定時起提供7年度核定資料。 (一)已申報:依各年度申報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按年度別申請。 (二)未申報:依戶籍所在地或居留地之國稅局或分局、稽徵所申請。 納稅義務人申請補發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健保卡) 發布單位: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
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限繳日期為104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經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運用電腦系統交查歸戶,已陸續於104年8月初寄發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限繳日期為104年8月16日至8月25日。 該局說明,102年度綜合所得稅未申報核定補徵案件共計11,097件,補稅金額約8,222萬餘元;納稅義務人除可持繳款書至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外,亦可於繳納期間內使用自動櫃員機(ATM)、透過網際網路以晶片金融卡及信用卡(手續費請洽發卡銀行)繳納,另稅額在2萬元(含)以下者,可至統一、來來(OK)、全家、萊爾富等四家便利商店繳納。以上多元繳稅方式,於繳款書背面皆有詳載說明,請參考運用;如逾繳納期限只能持繳款書到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繳納。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如查對無誤,請於繳納期限內繳納,若逾期繳納稅款,每逾2日尚須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限繳日30日仍未繳納,則移送強制執行,並就應繳金額及滯納金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按規定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一併徵收。納稅義務人若對於核定補稅內容有疑義者,可逕向戶籍地所轄之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查詢。 該局提醒,國稅局的補稅繳款書都是以雙掛號郵寄,絕不會以電話或簡訊方式,通知納稅義務人至自動櫃員機依指示操作繳稅,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受騙上當。 資料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為提供您更好的網站服務,本網站會使用 Cook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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