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標案採購契約條文落落長,看著看著就眼神迷茫、不知道該對焦何處!懷著緊張期待的心情投標,順利得標之後,才發現契約處處是弦外之音,發生錯誤,機關只會撂下一句「投標廠商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不得藉詞推卸」;總之千錯萬錯都是廠商的錯!看懂契約條文深意,才不會覺得契約處處是陷阱、得標就是踩雷,這10個條文是廠商必讀必看的重中之重! 契約第2條言明「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______」 勞務採購4種結算方式 工程/財物契約第3條的「機關自創『其他計價方式』,寫得不好通常是個坑」工程/財物契約第3條的計價方式: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綜合計價、其他等4種結算方式 契約第4條 減價驗收「狠扣價款,廠商欲哭無淚」契約第4條就是俗稱的減價驗收條款,也是常見的契約陷阱之一! 衍生閱讀:減價驗收就是賠錢了事?21個好問題 讓你1次搞懂減價收受 勞務及財物採購契約第5條「驗收完後才一次付款,資金積壓慘慘慘」勞務及財物採購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工程採購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工程採購的契約價金給付,有預付款、估驗款、驗收後付款。由於絕大部分的工程都會依照工程進度估驗計價,所以是一種相對合理的價金給付方式。 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重新招標忘了改履約期限導致廠商做不完」、「機關審查時間無法扣除導致廠商履約風險增加」履約期限是契約的核心重點,投標廠商一定要看清楚! (2)寫法一跟寫法二可以混搭,例如本案須於X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一階段於決標後X日內完成… 2.
常見陷阱1—重新招標,機關忘記變更限定完成日期:如果採寫法二限定完成日期,倘若案件流標後重新招標,招標機關的限定完成日期又沒有跟著變動,這就又是一個陷阱!例如原本預計2月1日決標,第一階段於4月1日完成,廠商有2個月可執行。但一旦流標之後重新招標,很可能變成3月1日才決標,這時若第一階段的履約期限沒有變更仍舊是4月1日,就會壓縮廠商的執行時間成1個月。廠商在看到招標文件時也會盤算,若無法把原本有2個月執行的第一階段工作壓縮到1個月內完成,或許也就不來投標,造成第2次流標。 契約第8條第16項第2款「若不沿用原有的派駐勞工,要有把握無縫接軌,以免受罰!」契約第8條第16項第2款提到派駐勞工是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這些派駐員工屬於廠商進用的人員,機關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再轉由廠商僱用後派駐於機關工作,也不可以要求廠商僱用特定人員派駐於機關工作。 如廠商有派駐勞工,要寫明薪資與請假代理方式 。既然找人來上班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機關當然也不會因此另外多付款給廠商。 勞務與財物採購契約第10條「保險不保事項,風險由廠商負擔!」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第10條第3項「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勞務與財物採購第10條、工程採購第13條「保險內容看清楚,萬一出事有保障!」保險很重要,千萬別忘了!否則出了事會有寫不完的報告,收拾不完的爛攤子!在這裡很簡單的給大家幾個觀念 一、保險種類 二、保險金額與自付款 三、被保險人 四、保險期間 勞務及財物契約第11條、工程契約第13條「採購事項逐漸完成,履保卻要全案驗收後才退?」履約保證金既然是在於擔保機關的債權、擔保得標廠商能夠履約,任何在驗收前查明有違約的情形,均可能成為機關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之原因。 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契約第12條、工程契約第15條:「驗收規定看清楚,早點拿錢好下庄」1.
若看到驗收條款是機關自己寫的,請小心陷阱:驗收是拿錢結案的重要依據,公共工程會的契約範本也有著相當明確的規定。但不少機關喜歡自己增添額外的驗收規定,甚至有的標案會在主驗人驗收之前,由接管單位先辦理「前期驗收」;若前期驗收不過,就不會安排主驗人驗收。種種奇形怪狀的條文,不一而足。 勞務契約第13條、財物契約第14條、工程契約第17條:「逾期?小心逾期違約金重罰!」廠商因故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履約,是常見的違約金開罰緣由。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這篇文章針對常見契約陷阱,劃出10個必懂得契約條文。在投標政府標案之前,務必先搞清楚這幾個條文,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在得標之後發生層出不窮的履約問題! 看完這篇,我們想讓你知道: 再次提醒契約第5條分期付款、第7條履約期限(包含每一階段履約期限)、第12條驗收及查驗這3個相生相依條款;簡單來說,每一階段都要按時履約、每段期限到了就是驗收/查驗,每次驗收/查驗(含部分驗收)通過之後就是付款。相互呼應的文件還有需求規範(可能名稱還有:需求書、補充規範、工作需求說明書…等)以及經費分析表(或稱詳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