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採購未保險

政府標案採購契約條文落落長,看著看著就眼神迷茫、不知道該對焦何處!懷著緊張期待的心情投標,順利得標之後,才發現契約處處是弦外之音,發生錯誤,機關只會撂下一句「投標廠商應詳閱全部招標文件…不得藉詞推卸」;總之千錯萬錯都是廠商的錯!看懂契約條文深意,才不會覺得契約處處是陷阱、得標就是踩雷,這10個條文是廠商必讀必看的重中之重!

履約標的,光看契約第2條還不夠!

契約第2條言明「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由機關於招標時載明):______」
這個空格,就像是公文寫作的「詳如附件」
不過公文裡的附件檔沒仔細看,通常公文也還是可以看得懂。
但契約內的「廠商應給付之標的及工作事項:______」,如果沒看清楚,可是要出人命的。
空格裡面通常會填寫1個文件的名稱,例如工作需求說明書、服務建議書徵求說明、需求規範、作業明細表、補充投標須知…等等。
當然也有機關直接把履約標的落落長的整段放在契約第2條。
履約的時候,是不是只要看契約第2條規定的工作範圍就可以了!?
當然不是!

因為很多詳細表、單價表、其他附件甚至契約的其他條文都有可能參雜履約事項;所以務必要睜大眼睛看清楚,像拼拼圖一樣,把所有履約事項都找出來!
畢竟「沒有放在契約第2條的履約事項」,若廠商漏看沒執行到,那也算是廠商的錯!

勞務採購契約第3條的價金結算方式不合理,一文錢逼死英雄好漢!

勞務採購未保險

勞務採購4種結算方式
1.     總包價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之總價可以正確估計者。例如舉辦一場行銷記者會、論壇、頒獎活動等。這通常是最大的陷阱,很多採購法觀念不夠好的機關,誤以為「總包價法」就是讓廠商包山包海,並且在決標後大幅修改工作計畫內容,甚至跟原本投標的服務建議書漸行漸遠。如果廠商的採購法概念也不夠好,無法跟機關據理力爭,就會陷入無法自拔的夢魘,獲利越來越少甚至變成負數!
2.     單價計算法:適用於工作範圍及內容明確,服務費用可按服務項目之單價計算其總價者。例如請廠商維修電梯,電梯有壞才需要維修,每次維修計價1次,執行期間總計維修多少次,就給多少錢。凡是契約有很多項目,且每一項可明確區分、有獨立單價;廠商執行某項工作搞砸了,不太會影響其他工作項目的契約,都適合用單價計算法。
3.     服務成本加公費法:例如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就可適用服務成本加公費法。技術服務費用:由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及營業稅組成,而直接費用又包括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二項。
技術服務費用總額=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營業稅
=[直接薪資+其他直接費用]+管理費+公費+營業稅
4.     按月/日/時計酬法:適用於依照時間計價的工作。例如環境清潔、植栽養護等,經常論月計價,現場即時口譯可以論小時計價。按日計酬的案件相對較少,但也有機關用按日計酬方式,聘請廠商做點工,如填補路面坑洞等。

工程/財物契約第3條的「機關自創『其他計價方式』,寫得不好通常是個坑」

勞務採購未保險

工程/財物契約第3條的計價方式:總包價法、單價計算法、綜合計價、其他等4種結算方式
1.  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本質上就是總包價法,結算的時候依照契約價金給付價款。但若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有增減時,可以針對變更的部分增加或減少契約價金。
倘若機關要求廠商做契約範圍外的事情,廠商就要趕快把契約標的、價金、履約期限、付款期程或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提送給機關,去做變更契約。如果多做的事情是「契約詳細表」本來就有的項目,在變動幅度不大的情形下,可以不用議價。若是「契約詳細表」以外的項目,記得還要跟機關辦理議價。
切記機關若有額外要求,廠商一定要辦理契約變更,免得拿不到應收款項,引發履約爭議!
如果契約價金的詳細表有針對「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單獨列出一項,且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的增減的確造成「稅捐、利潤或管理費」變動,通常就可以依照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稅捐、利潤或管理費。
2.實作數量結算: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此類契約會明列各履約標的項目及單價,機關會依完成履約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計算價金給廠商。
如果契約價金的詳細表有針對「稅捐、利潤或管理費」,單獨列出一項,且履約標的項目或數量的增減的確造成「稅捐、利潤或管理費」變動,通常就可以依照結算總價與原契約價金總額比例增減稅捐、利潤或管理費。
 3.部分依契約價金總額結算,部分依實際供應之項目及數量結算:這種情形就是「總包價法」與「實作數量計算」的綜合計價契約,機關應該要清楚臚列出那些適用「總包價法」、那些適用「實作數量計算」,避免廠商莫衷一是。
4.其他:所謂的「其他」計價方式,通常是最大最大的陷阱!因為是開放式填寫,太多的機關承辦人自以為是,自創計價方式;而在契約解釋時,又都以機關解釋為準!所以看到「其他」計價方式,務必想清楚看明白,以免誤觸陷阱,成為闖入叢林中的小白兔、飛入捕蠅草中小蒼蠅!

契約第4條 減價驗收「狠扣價款,廠商欲哭無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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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第4條就是俗稱的減價驗收條款,也是常見的契約陷阱之一!
減價驗收條件:當「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且經機關判定瑕疵部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也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在機關簽准「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時,可以在「必要時」減價收受。
·        減價收受,會扣減「減價金額」及「違約金」2項,分別說明如下:
1.  減價金額: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 X%。這裡的「契約單價X%」,就是「因為交付的標的物跟規定不符,廠商因此省下多少錢」,所以可以用契約價金、市價、額外費用、所受損害或懲罰性違約金」等,來計算減價的金額。因為個案差異太大,所以契約範本並沒有明定X%是多少。減價金額=契約單價x X%。
2.  違約金:違約金是減價金額的 Y%;這裡的Y%也可以由機關自訂,若機關在契約上沒有寫明,就直接以20%計算。
為什麼說減價金額也可能是個大陷阱?因為減價收受的X%、Y%都可以由機關自填;有些機關會狠狠的把X%寫成100%、Y%寫成200%!減價收受的內容,雖然跟契約規定不符,但既然「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表示廠商給付的財物、勞務或工程,都是可以用的。倘若減價金額為100%,表示廠商在此項目所花的費用,機關一毛不給;再加上200%的違約金,廠商真的會欲哭無淚!
另外,減價金額應該是「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如果是尺寸、工料不符,就應該按照尺寸、工料,計算減價金額;如果不是尺寸工料類的,也可以用重量、權重等差異比例計算。如果機關沒有計算差異比例,直接用「該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計算減價金額,那可會是出人命的!
看文字說明還是霧裡看花,有看沒懂嗎?讓我們來舉個實際案例吧!A機關向B廠商採購盒裝商品1,000個,每個單價2,000元,契約價金為2,000,000元,並言明紙盒的大小。但廠商交貨時,有300個商品的盒子與規定的尺寸不符,寬度少了5%,導致「驗收結果與規定不符」。機關想想,盒子雖然小了點,跟規定不符,但「不妨礙安全及使用需求」、也沒有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這批貨物又有時間性趕著要用,於是機關簽准「不必拆換、更換或拆換、更換確有困難」,採減價收受。
但很不幸的是,機關把減價金額寫成100%、違約金寫成200%;加上承辦人對於法規誤解,認定「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是2,000元,於是減價金額為2,000元/個 x 300個 = 600,000元(60萬元),違約金則是 600,000元x 200% = 1,200,000(120萬元)!試想,總金額200萬元的採購案,只有30%貨物的「包裝紙盒」有瑕疵,貨物本身都完好無缺符合契約規定,且包裝紙盒的瑕疵不影響使用,卻因此狠狠被扣180萬元,這樣有天理嗎?
在這個案例中,應該要計算出標價200元的盒裝商品,實際上包裝盒占多少錢、商品占多少錢。例如盒子價值10元、商品價值190元,經過議價程序確定紙盒金額後,再計算「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例如廠商交貨的紙盒雖然價值不到10元,但是市價也有9.5元,所以這時候「不符項目標的之契約單價」應該是0.5元。如果機關的減價比例X%、Y%沒寫,此時減價金額應該就是每個紙盒0.5元(5%),300個盒裝貨品減價0.5 x 300=150元;違約金若沒特別寫,則以20%計算,也就是每個盒子違約金為0.1元(0.5×20%=0.1元)。相當於有瑕疵的盒裝商品,每個扣0.5元之外,再扣違約金0.1元(0.5×20%=0.1),300個盒裝貨物扣款金額應該是(0.5+0.1)*300=180元。
但若機關在減價比例規定X=100%、Y=200%,則減價金額是10元,減價金額為10 x 100% x 300=3,000元,違約金比例為200%,違約金為10 x 200% x 300 =6,000元。總減價金額為9,000元。
倘若廠商交付的標的很有可能被減價驗收,請務必看清楚減價驗收條文的約定比例!實務上就曾有1個4,000多萬元的標案,在減價收受後被機關狠扣1,015萬元;後來透過《政府標案急診室》據理力爭,將扣款額度降至30萬元,討回985萬!

衍生閱讀:減價驗收就是賠錢了事?21個好問題 讓你1次搞懂減價收受

勞務及財物採購契約第5條「驗收完後才一次付款,資金積壓慘慘慘」

勞務採購未保險

勞務及財物採購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勞務採購的契約價金給付,分為以下3項:預付款、分期付款、驗收後付款。
財物採購的契約價金給付,則分為預付款、分期付款、分批付款、訓練費之付款、安裝測試費之付款、驗收後付款、其他付款條件等。
1.     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的預付款:還沒開始做就先給廠商一筆錢。但這種好事非常罕見,因為公務員怕得標廠商拿了預付款就跑了,求償無門。
2.     勞務採購分期付款:在決標後,有些標案會請「廠商提送細部工作計畫」,並在細部工作計畫核定後,給付第1期款項,讓廠商能順利開始工作。這樣的分期付款條件,是相對較合理的。
3.     財物採購的分期付款、分批付款:按照財物交付的程度,分期或分批付款,都是合理且友善的條款。
4.     財物採購的訓練費、安裝測試費之付款:人員訓練、安裝測試都屬於勞務的提供。當機關跟廠商買東西,且要同時進行人員訓練、安裝測試時,因為「訓練、測試的錢」通常不會比「買東西的錢」來得多,所以這類採購被劃分為財物採購,而非勞務採購。至於訓練費與安裝測試費,會在價格詳細表另列一項,廠商執行完人員訓練或安裝測試完成後,就可以請領價款。換言之,若有人員訓練、安裝測試的案子,機關的詳細價目表沒有另列一式,通常又是個陷阱。大多數的情形是「人員訓練或安裝測試就不另給了」,要廠商自行吸收。
5.     勞務採購的驗收後付款:勞務採購在驗收合格後,機關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15工作天內,一次無息結付尾款。最可怕的陷阱在於「採購金額大、又沒有分期付款的採購案」,廠商要到做完之後、等驗收合格才能提出請款單據,最晚要等上15天才能拿到錢。若是地方向中央申請的補助款,地方政府有可能拖上30天才付款。這時候廠商積壓的資金除了勞務付出的辛勞錢,還有履約保證金。所以廠商千萬要睜大眼睛、打好算盤,避免資金周轉不靈出現財務危機!
6.     財物採購的驗收後付款:金額大的財物採購若是一次付款,陷阱又更深了。因為廠商要到交付完所有貨物之後、等驗收合格後,還要繳納保固保證金,才能提出請款單據,最晚要等上15天才能拿到錢。若是地方向中央申請的補助款,地方政府有可能拖上30天才付款。這時候廠商累積的墊款已經有履約保證金、所有貨品的價金、保固保證金;萬一資金調度不順,就有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工程採購契約第5條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工程採購的契約價金給付,有預付款、估驗款、驗收後付款。由於絕大部分的工程都會依照工程進度估驗計價,所以是一種相對合理的價金給付方式。

契約第7條履約期限「重新招標忘了改履約期限導致廠商做不完」、「機關審查時間無法扣除導致廠商履約風險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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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約期限是契約的核心重點,投標廠商一定要看清楚!
1.      履約期限通常會包含整體期限、分階段期限,例如:
(1)常見寫法
寫法一:本案需於決標後6個月內完成,第一階段需於決標後1個月內完成、第二階段需於第一階段完成後*個月內完成,第三階段須於第二階段完成後*個月內完成。
寫法二:本案需於X年X月X日前完成,第一階段需於X年X月X日前完成、第二階段需於X年X月X日前完成,第三階段須於X年X月X日前完成。

(2)寫法一跟寫法二可以混搭,例如本案須於X年12月31日前完成,第一階段於決標後X日內完成…

2.      常見陷阱1—重新招標,機關忘記變更限定完成日期:如果採寫法二限定完成日期,倘若案件流標後重新招標,招標機關的限定完成日期又沒有跟著變動,這就又是一個陷阱!例如原本預計2月1日決標,第一階段於4月1日完成,廠商有2個月可執行。但一旦流標之後重新招標,很可能變成3月1日才決標,這時若第一階段的履約期限沒有變更仍舊是4月1日,就會壓縮廠商的執行時間成1個月。廠商在看到招標文件時也會盤算,若無法把原本有2個月執行的第一階段工作壓縮到1個月內完成,或許也就不來投標,造成第2次流標。
3.      常見陷阱2—機關審查時間都算在廠商頭上:如果是限定完成日期,但在執行過程中,廠商三不五時就要給機關審查這、審查那,且審查時間都算在廠商頭上,這就又是一個大陷阱!

契約第8條第16項第2款「若不沿用原有的派駐勞工,要有把握無縫接軌,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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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第8條第16項第2款提到派駐勞工是指「受廠商僱用,派駐於機關工作場所,依廠商指示完成契約所定工作項目者」。這些派駐員工屬於廠商進用的人員,機關不得自行招募人員,再轉由廠商僱用後派駐於機關工作,也不可以要求廠商僱用特定人員派駐於機關工作。
但實務上,一群打掃環境整潔的清潔工,跟機關相處久了,難免有革命感情。如果換了一家廠商,這群清潔工就要全部下崗;新廠商也要另覓新人重新培訓,對機關、對新廠商都是一個挑戰。因此,有許多新廠商也會默默承接前廠商的派駐勞工。
如果新廠商不願意進用前廠商原有的派駐勞工,那就一定要有把握可以無縫接軌、順利承攬。否則執行勞務案的時候,品質不如預期,就有可能被扣款甚至終止契約!有派駐勞工的案子,請投標廠商務必事先評估清楚!

 如廠商有派駐勞工,要寫明薪資與請假代理方式
如果有要求廠商派駐勞工在機關指定場所服務,機關可指定派駐勞工薪資。通常寫法如下:
最低薪資計畫主持人不得低於5萬元、專案人員不得低於4萬1千元、助理級人員薪資不得低於3萬6千元。(前述薪資視實際需求含勞健保等應給付項目)在機關提供服務期間如不足1個月,以每月薪資除以當月日曆天數後,按實際工作日數 (含期間之休息日及例假日)比例核算。
2. 派駐勞工依相關勞動法令或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假時,通常選以下這項:
「廠商應指派相同資格及能力人員代理並須經機關同意,其費用由本計畫支付」--意思是如果派駐勞工請假,廠商要再派資格與能力相同的人員

,不可以隨便找一個阿貓阿狗濫竽充數

。既然找人來上班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機關當然也不會因此另外多付款給廠商。

勞務與財物採購契約第10條「保險不保事項,風險由廠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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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第10條第3項「保險單記載契約規定以外之不保事項者,其風險及可能之賠償由廠商負擔。」
這一條文乍看之下沒啥問題,但在某些特殊標案,就可能成為廠商最大的風險。
例如:機關委託廠商辦理空手道競賽,但依照「傷害保險」(即意外險)除外責任、被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是表演時,導致死亡、殘廢或是傷害時,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舉凡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技表演等競賽或是表演;從事汽車、機車及自行車等競賽或是表演。這些都是「不保事項」,如果保險契約沒有規定,萬一導致死亡、殘廢或是傷害,發生意外事故的風險,都要由廠商負擔!

勞務與財物採購第10條、工程採購第13條「保險內容看清楚,萬一出事有保障!」

保險很重要,千萬別忘了!否則出了事會有寫不完的報告,收拾不完的爛攤子!在這裡很簡單的給大家幾個觀念

一、保險種類
1. 公共意外責任險:辦活動一定要保險。如果是一群人、沒辦法事先知道有誰,就要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例如在公園舉辦的母親節園遊會這類不特定人士參加的活動。
2.旅平險與旅責險:如果事前可以知道有誰參加活動,例如畢業旅行,就必須提供每一個人的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以利投保旅遊平安險;若是旅行社承攬,則須保旅行業責任險。
3.食物中毒險:若有飲食,可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4.接駁運送責任險:如活動期間有提供接駁車運送參加貴賓及媒體之服務,請加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接駁運送責任附加條款」。
5.專業責任險:是指專門職協人員的責任保險,如醫師、會計師、建築師、律師、保險經紀人等。不是這個範圍的,不要隨便要求廠商要保這項保險。

二、保險金額與自付款
1.保險金額:專業責任險可以是契約價金總額。其餘依照實際所需。
2.自負額:不可以不寫自負額。自負額可以是0元。自負額是指廠商自行負擔的金額,超過這個金額才會由保險公司出險。如果自負額是1萬元,在發生1萬元以下的理賠事項時,保險公司不會出險,由廠商自行承擔。自負額越高,保費就越低。如果自負額高到某一個程度,例如100萬元,此時保費會變得很低,但若是發生不到100萬元的事故,就必須由廠商全額吸收。
自負額高的案子,倘若發生重大案件(例如有100位民眾受傷、其中20位賠償金額預估為99萬),廠商總自負額就會高達1,980萬(99萬X20位)。小一點的廠商可能就直接倒閉!

三、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以廠商為被保險人,機關為共同被保險人。但責任保險是不能由政府機關擔任受益人的,如果有責任保險,要特別備註。
或許有人會問,廠商去向保險公司購買保險,列為被保險人是理所當然,為什麼機關要列為共同被保險人?那是因為如果廠商倒了,政府機關就要接手原本廠商要處理的保險業務。

四、保險期間
1.保險期間可以是契約決標日至履約期限。萬一履約期限因機關緣故延長,導致保險期間拉長,廠商是可以請求這筆新增加的保險費的。
2.部分工程案件的驗收期間比較長,公共工程委員會對於工程採購保險期間的建議是:「自申報開工日起至履約期限屆滿之日加計3個月止」。
3.至於公共意外責任險、旅遊平安險、旅行業責任險等這種跟辦理活動、出遊有關的保險,則用活動或出遊的期間作為保險期間。

勞務及財物契約第11條、工程契約第13條「採購事項逐漸完成,履保卻要全案驗收後才退?」

履約保證金既然是在於擔保機關的債權、擔保得標廠商能夠履約,任何在驗收前查明有違約的情形,均可能成為機關得沒入履約保證金之原因。
但若採購標的是分期、分項完成,當採購事項逐漸完成時,履約保證金可以依照履約進度分期發還。畢竟履約保證金是擔保廠商能夠做好做滿、完成履約所有事項;當需要履約的事項隨著時間逐一達標,未完成的事情越來越少,履約保證金當然也該逐漸減少。因此,依照履約進度分期發還履約保證金,是相對公平且合理的制度。
但是有些機關只辦理「分期查驗」而不是「分期驗收」,或是招標機關規定一定要等到「履約驗收合格且無待解決事項後30日內發還」,這時候廠商就要惦惦自己斤兩,有沒有辦法撐到最後一刻?更何況,廠商於履約標的完成驗收付款前還得要繳納保固保證金,這時候履約保證金還扣在機關手上、標案尾款還沒付(有些只有一次付款的標案,會是整案價金都還沒付)、還要再多出一筆保固保證金,萬一資金周轉不過來,也是個坑!
有些機關履約保證金的發還會要求「由廠商提出書面申請才能發還」,萬一廠商因故沒有提出書面申請要求發還履約保證金,這筆款項就會變成機關懸帳(懸帳意思有點像呆帳,就是「該處理還沒處理的帳務」),最後主(會)計室還是要業務科處理。
如果機關規定要看到廠商書面申請文件才發還履約保證金,請各位廠商記得在驗收完成後就現場寫一張書面申請或補個Email(有些機關還會要求廠商附上銀行帳戶存摺影本),等驗收簽呈奉核後趕緊送出申請退還履約保證金。

勞務採購及財物採購契約第12條、工程契約第15條:「驗收規定看清楚,早點拿錢好下庄」

1.     若看到驗收條款是機關自己寫的,請小心陷阱:驗收是拿錢結案的重要依據,公共工程會的契約範本也有著相當明確的規定。但不少機關喜歡自己增添額外的驗收規定,甚至有的標案會在主驗人驗收之前,由接管單位先辦理「前期驗收」;若前期驗收不過,就不會安排主驗人驗收。種種奇形怪狀的條文,不一而足。
2.     有分期執行的案件,可以分期驗收,也可以前幾期審查通過後付款、在最後一次才辦理驗收。但要緊的是,履約保證金一定要有驗收的動作才能依比例退還,若只是審查、查驗,是不可以退履約保證金的。
3.     審查、驗收、查驗到底有甚麼差異?前幾期採用審查/查驗後付款,跟前幾期採用分段驗收後付款,有甚麼差別?
(1)審查通常是以會議形式審查後簽陳,也有由業務科審查後簽陳的,最後決定是否通過的人,通常是機關首長或是其代理人。驗收是否通過,取決於主驗官。
(2)除了「審查後通過」以外,還有「查驗後通過」。通常查驗是由業務科人員擔任查驗人。
(3)審查、查驗不是「驗收」,不適用監驗程序,公文也不用會監驗單位
(4)採部分驗收或分期驗收者,可以就該部分或該分期之金額計算逾期違約金。但以審查通過、查驗通過等方式付款的案件,逾期違約金的計算要用契約金額計算。有些案子做到後來做不下去了,但廠商已經花了人力物力執行,該給的錢還是要給!
(5)不要以為審查、查驗隨便看看就可以輕鬆付款;最後的總驗收程序是會檢視之前的審查、查驗過程夠不夠完整。如果過程有瑕疵,還是會追回已付款項、等廠商改到好再給錢的。

勞務契約第13條、財物契約第14條、工程契約第17條:「逾期?小心逾期違約金重罰!」

勞務採購未保險

廠商因故未能在期限內完成履約,是常見的違約金開罰緣由。需要注意的有以下幾點:
1.逾期違約金是以日為單位?以時為單位?扣罰比例?如果機關沒有特別註明,逾期違約金會「以日為單位,按逾期日數,每日依契約價金總額1 ‰」計算。但以「機關委託廠商每天清運垃圾」來說,只要有一天沒有清運垃圾,就可能讓垃圾堆積如山,嚴重影響民眾生活品質。此時機關就會自行評估逾期違約金的金額多寡,不會每次都只會寫1‰。若是重要期程(如預計辦理元宵賞燈活動),逾期違約金也不會只用1‰計算。試想,若廠商說:「因為XX緣故籌辦不及,所以願意被罰逾期違約金1‰,但元宵燈節要晚一天舉辦」,機關怎麼可能容忍?若是有可能逾期的標案,看清楚逾期罰鍰扣罰比例,是評估投標的關鍵因素之一!
2. 文件逾期未交不等於案件沒有執行完畢:如果廠商只是該交的文件沒交,而不是整個採購案逾期,不能用「整案逾期、每天罰1 ‰」為理由來計算逾期違約金。尤其大型工程案件,只因為某些關鍵文件未補足而遭罰1 ‰,並不合理也不公平。
3. 逾期違約金總額以契約價金之20%為上限。但沒收履約保證金、驗收扣款等懲罰性違約金及損害賠償金等,不會受到逾期違約金20%為上限之限制。  簡單翻譯一下,就是逾期扣款是一回事、履約沒有完成是另外一回事、驗收時候發現廠商沒做好因此要扣錢,又是第3件事情;萬一廠商做錯事情造成機關有名譽受損或實質損害,廠商要賠償機關的賠償金算是第4件事情。這4件事情要分開計算金額,加起來一起跟廠商算帳,不會受到20%上限的影響。
4.因為covid-19缺工缺料導致的逾期,可以申請工期展延;別讓權益睡著了!
5.若機關扣罰逾期違約金已經扣到20%之後,不會放任廠商繼續逾期,而有可能評估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甚至用採購法101條款,把廠商列入公共工程委員會的拒絕往來廠商!

這篇文章針對常見契約陷阱,劃出10個必懂得契約條文。在投標政府標案之前,務必先搞清楚這幾個條文,以免賠了夫人又折兵,在得標之後發生層出不窮的履約問題!

看完這篇,我們想讓你知道:
👉公家標案,招標文件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得標後再說沒看清楚,政府機關才不會理你!
👉計價方式很重要,先看好再決定要不要投標。
👉有沒有每月結算驗收付款還是一次付款,牽涉到資金周轉,千萬要看清楚
👉契約第10條有關保險的種類、金額、自負額、保險期間,要逐一詳細填寫。絕對不要忘記保險,否則出了事會很麻煩。
👉審查、查驗、驗收通過都可以作為付款的依據,標案可以分批審查/查驗,到最後才總驗收。查驗、驗收的規定要搞清楚,不然很容易出事的!
👉逾期違約金扣款金額上限為契約金額20%。

再次提醒契約第5條分期付款、第7條履約期限(包含每一階段履約期限)、第12條驗收及查驗這3個相生相依條款;簡單來說,每一階段都要按時履約、每段期限到了就是驗收/查驗,每次驗收/查驗(含部分驗收)通過之後就是付款。相互呼應的文件還有需求規範(可能名稱還有:需求書、補充規範、工作需求說明書…等)以及經費分析表(或稱詳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