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Show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四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第一項、第二項繫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繼先前 U-CAR 於 4 月 25 日報導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修正草案,已正式於立法院三讀通過,待報請總統確認宣示後將開始實施後。如今交通部已於 2011 年 7 月 30 日正式公佈了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自 8 月 1 日起,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強制繫上安全帶,此外交通部也同時公佈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針對小型車乘載幼童有進一步的安全規範。 交通部於 7 月 30 日正式公佈了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自 8 月 1 日起規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強制繫上安全帶,藉以進一步強化乘客的乘坐安全,並於明年 2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上安全帶,將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條文如下
兒童需使用符合認證之安全座椅於 7 月 30 日所公佈的修正交通安全法規中,第三條中已明確規定,當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皆應依規定使用安全帶,且兒童皆需使用符合國家標準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另外修正法規中也特別針對後座乘客的特殊狀況,在第四條之一的法規條文中,明令規定可不依第三條規定繫上後座安全帶的類型,其中較值得注意的是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若是後座未配置安全帶,後座乘客將不會因未繫安全帶而受罰。 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 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將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自明年 8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 而在交通罰責部份,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若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則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自 8 月 1 日起,乘坐計程車的後座乘客需繫上安全帶,違反規定者同樣自明年 2 月 1 日起正式開罰,若是計程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而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則處罰該乘客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在高速公路部份亦比照辦理,罰緩則提高至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法規雖已於 8 月 1 日正式公佈,但仍提供了半年的宣導及緩衝期,根據前述第五條之一規定,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 101 年 2 月 1 日起實施。但年齡逾 4 歲至 12 歲以下或體重逾 18 公斤至 36 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則是自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所以駕駛人在宣導期內違反後座安全帶使用規定仍不致受罰。 熱鬧迎接龍年,開工上班後,全臺灣所有小型車的車主在 2 月 1 日之後,如果後座載有乘客,在上路前必須多加注意,因為在經過半年的宣導期後,2011 年 8 月 1 日發布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其中關於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的條文,將由 2 月 1 日開始進行取締。若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將處以 1,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罰鍰。 經過半年宣導期後,由 2 月 1 日開始,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在一般道路將處 1,500 元罰鍰,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者,將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罰鍰。 經過 2006 年 11 月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玲女士,以及 2011 年 1 月國父孫女孫穗芬女士兩起重大車禍事故的影響,強制後座乘客乘客繫妥安全帶的議題開始醞釀。尤以孫穗芬女士在發生車禍後不幸身亡的衝擊,更是直接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的修定,進而在 2011 年 4 月 25 日三讀通過,並且在 8 月 1 日公布實施,在經過半年宣導期後,將由 2 月 1 日開始進行取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條文如下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條文如下
2 月 1 日開始取締,最重開罰 6,000 元條文中明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者,將處以 1,500 元的罰鍰。若是行駛於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將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罰鍰。但對於計程車部分,條文仍然留有例外,若是計程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將直接處罰乘客,而非處罰計程車駕駛人。同時為了提供計程車駕駛人更多的保障,交通部亦製作有「請繫妥安全帶」制式貼紙,只要計程車駕駛人張貼於前座 1 張、後座 2 張,便認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將不會處罰駕駛。 交通部製作有「請繫妥安全帶」制式貼紙,只要計程車駕駛人張貼於前座 1 張、後座 2 張,便認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若是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亦不會處罰駕駛。 老車不罰,4 至 12 歲兒童持續勸導除計程車駕駛之外,《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辦法》亦明定有其他例外,包括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 3 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 (或增高型座墊) 之兒童。以及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1 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皆為例外,可以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的拘束。 而在《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之一所述,雖然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將由 2 月 1 日起開始取締;但 4 歲以上、12 歲以下或體重 18 公斤以上、未滿 36 公斤的兒童,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則採用更長的勸導期,將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開始取締。交通部期望,能夠在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