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 警察

  過去觸犯刑法通姦罪時,因為是刑事責任,所以必需面臨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以及會留下相關刑事紀錄的可能,而遇有通姦事實時也可即時報警,讓警察陪同抓姦,然而,現今在廢除通姦罪之後,不代表在此類案件會形成法律上的漏洞,仍會有可能會成立刑法第240條和誘罪、民法第195條侵害配偶權。

第1項: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40條第2項的和誘罪是指:引誘有配偶之人,令對方脫離原本的家庭,而將對方置於自己的可支配範圍內,因此必須要有引誘行為,且切斷對方與原先家庭的監督關係,侵害配偶的監督權,將對方變成自己可實力支配的對象時才算成立,因而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第2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此外,在民事上也可能會有侵害配偶權的賠償責任,對方不會留下刑事紀錄,也不得請求警察協助,相較於刑事上的通姦罪,必須要證明有相姦的事實,在此只要有親密舉動,諸如:接吻、牽手、同居、出遊、毛手毛腳...等等逾越一般正常兩性朋友交往分際的行為,即可以提起侵害配偶權的訴訟,請求一定數額的精神慰撫金,而實際的金額法院會依照個案下去判斷,衡量雙方資力、各種客觀事證等等,判定從數萬到數十萬元不等的金額。

二、妨害家庭與妨害秘密兩者間的拔河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只要無故利用工具,以便利「窺視、竊聽、竊錄」他人的「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的話,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的妨害祕密罪,而需要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原先,通姦罪還存在時,為了證明通姦事實的存在,許多民眾透過自行蒐證的行為(諸如:裝設針孔攝影機、監控通訊軟體、調閱行車紀錄器等),錄製通姦人與相姦人的各類親密舉動,即很有可能會觸犯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

  但是有些法院會認為,為了通姦罪所做的一般私人蒐證行為,此時夫妻忠貞法益會優先於個人隱私法益,因此較不會符合妨害秘密罪的「無故」要件;除非該私人蒐證行為是長期、持續性,對個人隱私侵害極大的行為(諸如:裝設攝像鏡頭的時間長達一年之久),才較容易被認定為妨害秘密罪,但在通姦罪除罪化後,如何合法地自行蒐證,則必須要再觀察後續法院的見解。

侵害配偶權 警察

通姦除罪化後,警察不用再陪同捉姦了。示意圖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宣告《刑法》239條通姦罪即日起失效,律師呂秋遠說,警察不能也不必再浪費人力陪同捉姦,配偶必須自行舉證,但「蒐證的合法性」相對重要,律師吳俊達則表示,在沒有公權力的介入下,配偶要面臨的是自行蒐證可能觸及對方隱私的挑戰,但民事賠償的證據門檻也相對降低。

呂秋遠表示,通姦除罪化前,警方經常接獲報案要捉姦,但通常也只是陪同按門鈴,被捉姦的配偶或小三(小王)早已穿好衣服「備戰」,既使來不及穿衣服,也會仗著沒有當場捉到性器結合而否認通姦,警方陪同捉姦的效果根本不大,如今不必浪費警力在通姦案,對警方而言算是好消息。

呂秋遠說,通姦不再受《刑法》拘束,這類糾紛將全部移轉到民事侵害配偶權的調解與訴訟,因為是民事糾紛,必須自行舉證,因此,「蒐證的合法性」將成重要議題。

他強調,另一半是否通姦的證據,不外乎是性愛光碟、鹹濕對話等非常隱私的內容,但這些資料的取證必須透過當事人的電腦或手機,取得過程是否符合妨害秘密罪的「無故」竊取對方隱私,目前沒有任何標準,還是要依個案認定,但若被認定侵害配偶權,目前法官的聲浪是傾向增加賠償金額。

律師吳俊達則表示,當事人雖然不必再為刑事通姦罪的嚴格證據傷腦筋,但自行蒐證的方式可能從對方手機、電腦、裝GPS跟監、竊聽等手段取得,往往會觸及對方隱私,很容易被對方抓住把柄,指控妨害秘密或違反《個資法》,必須注意。

吳俊達也表示,民事侵權
放寬「蒐證門檻」、降低「證明程度」,只要能證明配偶與外遇對象有牽手、親吻、同居或單獨出遊等,超越一般朋友的不正當交往事實,即可主張配偶權受侵害,所以配偶捉姦時應該注意要捉到什麼程度,避免觸法。

吳俊達還說,通姦除罪化的白話就是「不要再找警察抓姦了」,以往要證明通姦,必須有性器接合、衛生紙等殘留的DNA是否符合或明確的通姦影像等,證據門檻很嚴格,通常會請徵信社跟監,等待時機成熟再報警陪同當場捉姦,現在已經沒這個問題了。(張欽/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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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配偶權 警察

大法官釋憲,通姦罪違憲,律師認為,未來民事案件應重視當事人蒐證可能觸法的風險。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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