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 所 述 金錢信託業務 何者 係屬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無 運用決定權

信託實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 查單字:關

78.下列何者屬於受託人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
(A)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B)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C)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D)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

信託實務- 100 年 - 35期信託實務#16267

答案:A
難度: 非常簡單

  • 討論
  • 下列 所 述 金錢信託業務 何者 係屬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無 運用決定權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ooolina 大二上 (2018/04/09)
僅以受託人對信託資金是否具有運用決定權區分: (A)受託人無運用決定權,憑依委託人之指示辦理。 (B)(C)(D)受託人皆.....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 查單字:關

懸賞詳解

X

信託實務

23.企業員工持股信託之委託人死亡時,原則上其信託財產歸屬下列何者? (A)該員工之繼承人 (B)員工持股會 (C)公司 (D)員工持股會指定之第三人...

10 x
下列 所 述 金錢信託業務 何者 係屬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無 運用決定權

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

X

信託實務

10.有關銀行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時,下列何項費用不得向客戶收取? (A)申購手續費 (B)轉換手續費 (C)信託管理費 (D)保證諮詢費...

10 x
下列 所 述 金錢信託業務 何者 係屬 受託人對信託財產 無 運用決定權

前往解題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信託業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金錢之信託。

二、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

三、有價證券之信託。

四、動產之信託。

五、不動產之信託。

六、租賃權之信託。

七、地上權之信託。

八、專利權之信託。

九、著作權之信託。

十、其他財產權之信託。

各信託業得經營之業務種類,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其有變更者,亦同。其業務涉及外匯之經營者,應經中央銀行同意。其業務之經營涉及信託業得全權決定運用標的,且將信託財產運用於證券交易法第六條規定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法第三條規定之期貨時,其符合一定條件者,並應向主管機關申請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信託業不得經營未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

信託契約之訂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姓名、名稱及住所。

二、信託目的。

三、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四、信託存續期間。

五、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六、信託收益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

七、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八、受託人之責任。

九、受託人之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期及方法。

十、各項費用之負擔及其支付方法。

十一、信託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之事由。

十二、簽訂契約之日期。

十三、其他法律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信託業應依照信託契約之約定及主管機關之規定,分別向委託人、受益人作定期會計報告,如約定設有信託監察人者,亦應向信託監察人報告。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方法,分類如下:

一、單獨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與個別委託人訂定信託契約,並單獨管理運用其信託財產。

二、集合管理運用之信託:指受託人依信託契約之約定,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相同之部分,集合管理運用。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管理或處分。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檢視現行法規 信託業法施行細則 ( 民國 91 年 07 月 09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 條
本法第十六條各款所定信託業經營之業務項目,依受託人對信託財產運用
決定權之有無,分類如下:
一、受託人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依委託人是否指定營運範
    圍或方法,分為下列二類:
 (一) 委託人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為概括指定營運
      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於該概括指定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對信
      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二) 委託人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指委託人對信託財產不指定營運範
      圍或方法,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財產具有運用決定權
      。
二、受託人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信託:指委託人保留對信託財
    產之運用決定權,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信託財
    產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
    事項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財產之
    管理或處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 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金錢之信託,依前二條之分類方式,其種類如下
:
一、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受託人與委託人個
    別訂定信託契約,由委託人概括指定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受
    託人於該營運範圍或方法內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二、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概括指定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
    為之信託資金,就其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運用
    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三、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由受託人於信託目的範圍內,對信託資金
    具有運用決定權,並為單獨管理運用者。
四、不指定營運範圍或方法之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不指定信
    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方法,並由受託人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
    行為之信託資金,於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營運範圍內,設置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託人對該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具有運用決定權者
    。
五、特定單獨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
    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
    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
    之運用指示,並由受託人依該運用指示為信託資金之管理或處分者。
六、特定集合管理運用金錢信託:指委託人對信託資金保留運用決定權,
    並約定由委託人本人或其委任之第三人,對該信託資金之營運範圍或
    方法,就投資標的、運用方式、金額、條件、期間等事項為具體特定
    之運用指示,受託人並將該信託資金與其他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資金
    ,就其特定營運範圍或方法相同之部分,設置集合管理帳戶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 條
本法第二十一條所定信託財產評審委員會之組織及評審規範,由同業公會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