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許可函查詢

主 旨:公告已提出居留申請,且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停留之大陸地區配偶,申請在 台灣地區工作有關事項。 依 據:一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十七條之一 及第九十五條之一 (以下簡稱本條例) 。 二 大陸地區配偶在台灣地區停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本 辦法) 。 公告事項:一 本會經考量台灣地區就業市場情勢、社會公益及家庭經濟因素規定, 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提出居留申請,且經許可在台灣地區停 留之大陸地區配偶,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得向本會申請工作許可後, 受僱在台灣地區工作: (一) 台灣地區配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出具當年度低收入 戶證明者。 (二) 扣除大陸地區配偶收入,符合當地區最低生活費標準者。 (三) 台灣地區配偶為六十五歲以上者。 (四) 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 (五) 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者。 二 大陸地區配偶符合前項規定者,得由本人檢具下列文件向本會職業訓 練局申請工作許可: (一) 申請書(正本一份、影本一份)。 (二) 申請日前一個月以上效期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 (三) 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所發居留配額號碼通知書影本。 (四) 台灣地區配偶之戶口名簿影本。 (五) 依公告事項第一項各款資格條件,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  1 符合第一款者:檢具鄉、鎮、市、區公所出具台灣地區配偶之當 年度列冊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正本。  2 符合第二款者:檢具: (1) 本會前以低收入戶為條件核發工作許可函影本。 (原工作許可 屆滿,重新申請時檢附) (2) 大陸地區配偶收入證明正本。 3 符合第三款者:檢具台灣地區配偶之身分證影本。 4 符合第四款者:檢具台灣地區配偶為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之殘障 手冊影本。 5 符合第五款者:檢具台灣地區配偶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傷者,請檢 附公立醫院、教學醫院或行政院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地區醫院開具 之診斷證明書正本 (診斷證明書表格請向本會索取) 。 新台幣壹佰元整,郵政劃撥戶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職業訓練局工 作許可收費專戶,帳號:一九○ (六) 繳交審查費之郵政劃撥收據 正本 (審查費為:每一工作許可申請案五八八四八」) 三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工作者,應於受僱到職後七日內,填具通報單向 本會職業訓練局及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通報下列內容,未依規定通 報者,二年內得不予核發工作許可。 (一) 大陸地區配偶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居所地。 (二) 雇主名稱、聘僱期限、受聘僱月薪、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等資料。 四 大陸地區配偶經許可工作者,其許可期間不得逾許可停留期間;許可 停留期間屆滿,應於許可延長停留後,檢具展延申請表,延長停留期 限之中華民國台灣地區旅行證影本、審查費壹佰元之郵政劃撥收據正 本及本會前一次核發之工作許可函向本會申請延長工作許可期限。 五 本會規定之申請表,可向本會職業訓練局網站 (http://www.evta. gov.tw) 下載使用,或逕洽該局索取 (地址:台北市忠孝西路一段五 十號二十六樓) 。受理申請期間除郵寄外,如親自送件,限於每週一 、三、五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六 其他申請工作許可手續及有關許可、管理等事項,悉依本條例及本辦 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發文字號:(81)台勞職業字第 28045 號函發文日期:民國 81 年 10 月 14 日資料來源:就業服務法規暨解釋令彙編(82年5月版)第 109 頁相關法條:要  旨:

警察機關查獲雇主申請許可之外國人受聘僱於為其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從
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應如何處理疑義
全文內容:一  依據就業服務法 (以下簡稱本法) 施行細則第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聘僱許可應包含中央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核發予雇主之聘僱許可文件及核發予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許可證
              二種,故本法第五十四條所稱之「撤銷聘僱許可」,應係指撤銷雇主
              聘僱許可文件或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許可證而言,另依「外國人聘僱
              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受聘僱之外國人違反本法第五十四
              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除撤銷該受聘僱外國人之工作許可證外,另應撤
              銷雇主之聘僱許可,準此本案○○縣警察局可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撤銷
              該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之外國人之工作許可證及其雇主之聘僱許
              可應無疑義。
          二  按本法第五十三條係針對雇主聘僱外國人時之禁止行為,本案它縣市
              某工業社雇主 (即申請聘僱外國人之雇主) 與高雄縣某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 (即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 均已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二款及第
              三款所規定之事項,依據同法第五十八條之罰則規定,警察機關或主
              管機關應將二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三  依據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違反同條第一項規定之外國人其工
              作許可證經撤銷者,應即令其出境,至其工作許可證未撤銷前如何處
              理該外國人則依警察機關之處理程序為之。
          四  至雇主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之事
              項者,究應以「人隨案移送」或以「函送」方式函請檢察機關偵辦乙
              節,查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該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
              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之規定,其究應如何移送嫌犯至檢察機
              關偵辦則依現行之法律規定為主。

一、受理預約方式:若採面談驗證者,應於先行辦理預約,預約方式如下:

二、線上預約:點選業務機關→勞工局→雇主與所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提前解除聘僱關係解約驗證預約申請→線上申辦CA,經加入網站會員並使用自然人憑證登入後,即可自行線上點選辦理預約事宜網站。

三、電話預約:預定驗證日一天前電洽本局預約,本局受理並依序排定時間。

四、開放視訊驗證:本局預訂於109年3月30日起開放預約。

五、備註:視訊驗證方式僅適用於無爭議案件,其餘有爭議案件則需以現場驗證方式進行(需預約)。

六、時段:視訊驗證:上午9時~11時,現場驗證:下午1時~4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