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故事】「花媽」有二個兒子,分別是「韓總」與「阿邁」。花媽某一天中風昏迷不醒,韓總跟阿邁領花媽的存款,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Show 《蘋果新聞》盜領失智母款項 兄弟均判刑 兄弟2人一起或個別盜領母親款項,共領走約新台幣41萬元。此外,並擅自將母親的土地「贈與」給兄弟間其中1人,2人再以200萬元價格出售他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兄弟有違人倫孝道,利用母親失智、事理辨別能力欠缺,謀取母親財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判處哥哥1年4月及8月徒刑;判處弟弟有期徒刑1年6月、拘役100日。 六、法院如何決定監護人?一定會是由家屬擔任嗎? 律師說:
律師說:監護人雖幾乎都是由最近家屬擔任,但律師曾有遇過,法院指定社會局或機構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但這種是極少數的案例,還是以家屬擔任監護人為原則。 五、向法院聲請後,會進行什麼程序? 律師說:監護宣告程序,法院會進行下列程序:
十一、輔助宣告是什麼?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監護人代管花媽的財產,輔助宣告是輔助人輔佐花媽,原則上還是由花媽自己管理,只是一些重大事項,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所以輔助宣告通常是長輩(花媽)精神狀況沒那麼糟的情況下(但又比平常惡化一點)。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律師說:以上的行為如果沒有經輔助人同意的話,是效力未定,要經過輔助人承認同意才發生效力(民法第79條)。這可以達到保護財產的效果。 九、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改嗎? 律師說:可以的。依民法第1106-1條的規定,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通常比較偏好維持現況,想要改變監護人,建議多蒐集些資料。以下是律師更改監護人成功的案例: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律師說:監護宣告是代被監護人(案例中的母親)管理財產。所以在案例中:
七、監護宣告可預防財產被偷過戶:
監護宣告以後,不動產要過戶或設抵押,都要經法院同意。以下是律師代當事人,向法院取得同意的案例。 目錄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37號5樓 松江南京站,6號出口 電話:02-2518-0803 《聯絡我們》 十二、監護宣告查詢 律師說:可以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有無被宣告監護宣告。 三、聲請監護宣告向誰聲請?要多久時間?律師說:以書面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所在的家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應在8個月內將監護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建議可以用6個月~10個月的時間來作預估。 如何申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流程, 處分財產| 專業遺產繼承律師- 林柏男律師四、辦監護宣告需要多少費用?律師說:聲請監護的宣告費用,除了聲請時要向法院繳納新台幣1,000元的規費外,另外還有醫院的醫師鑑定費用。醫院的鑑定費用大約在新台幣8千元~2.5萬元左右。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如:台大醫院),安排鑑定要等比較久的時間,費用也比較高。選擇規模較小的醫院+將病人帶去醫院,時間上會比較快速。 專業遺產律師推薦 十、如果韓總是花媽的監護人,阿邁會因這樣而沒有繼承權嗎? 律師說:阿邁仍是有繼承權,因為監護人只代管花媽的財產,阿邁的繼承權並不會受到影響,阿邁還是可以繼承花媽的遺產,不用太過擔心。 二、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律師說: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八、可以自己先選好監護人嗎?(108年5月民法修正三讀通過) 律師說:在修法前,縱使花媽昏迷前有指定監護人是誰,仍是不拘束法院,變成花媽只能祈禱法院會尊重她的意思。因應台灣目前高齡化社會,民法修正:可以自己決定監護人了(點我連結新聞,「意定監護」),修正的相關規定在第1113-2條以下,提醒重點:意定監護要「經公證」才有效力。
監護宣告需要什麼?四、 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 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監護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及代表人。
監護宣告 會怎樣?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宣告流程多久?要多久時間?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應在8個月內將監護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
監護宣告不能做什麼?一、監護宣告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 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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