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販 勞 基 法

很多勞工朋友在職場上只要跟雇主發生糾紛,腦袋中第一個想到就是:《勞基法》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我可以主張的權益? 不過事實上,不是只要「領薪水」的員工,都一定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喔。事實上,只有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勞動關係之中的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以及其他勞動法令的保護。但因為許多工作型態,雖然看起來有老闆,有員工,但是因為這些工作形態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動關係,因此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

攤販 勞 基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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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貴智

在我律師工作執業過程中發現,很多勞工朋友在職場上只要跟雇主發生糾紛,腦袋中第一個想到就是:《勞基法》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我可以主張的權益? 不過事實上,不是只要「領薪水」的員工,都一定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喔。

先偷偷跟你講結論,只有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勞動關係之中的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以及其他勞動法令的保護。但因為許多工作型態,雖然看起來有老闆,有員工,但是因為這些工作形態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動關係,因此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

依照《勞基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動關係,但是像是夜市賣雞排的攤販、各級學校的老師,或是醫生,這樣行業因為工作型態特殊,所以勞動部會特別公告,公告這些行業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除了這些特別公告的行業以外,其他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必須要老闆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具備「從屬性」,也就是勞工必須從屬於雇主,才會適用《勞基法》。所以反過來說,當我們要判斷勞動關係存不存在、勞工受不受到《勞基法》保護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判斷勞工是否具備「從屬性」。

而所謂從屬性,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判斷,也就是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聽到這裡,想必你已經滿頭霧水,接下來就讓我為你舉例說明。

什麼是人格從屬性?

例如說,翻譯人員與翻譯社之間,翻譯人員會向翻譯社接案件,雖然會叫翻譯社的人老闆,但是翻譯人員通常保有一定程度的自由。例如說,今天他想要接多少案件,他可以自己決定。接了案件之後,要在白天早起寫,還是要晚上熬夜寫?他要到咖啡廳邊喝邊寫,到海邊邊看海邊寫,還是到辦公室裡面寫,都是可以自己決定的。所以像這樣子,可以決定自己要不要工作、決定自己工作的量,甚至可以決定自己什麼時候要工作、在哪裡工作的人,我們通常會認為他不具備從屬性。 所以,翻譯人員跟翻譯社之間,通常不會認為他們有勞動關係。

至於一個常見的上班族,則是朝九晚五,也就是要在公司規定的時間上班打卡,到指定的辦公室上班,而且對於老闆交派的工作,沒有拒絕的機會。只要工作合法、合於勞動契約的約定,就必須要做。

所以我們來比較這兩個例子的差異,第一個我們會發現,所謂的人格從屬性,其實就是看勞工是不是一定要聽老闆的話,有沒有上對下、下對上的關係。例如說翻譯社跟翻譯人員之間,他們其實就沒有上對下、下對上的關係。翻譯社派案給翻譯人員,很多時候翻譯人員覺得自己案件很多,或是最近想要休假一下,他可以不要接

可是勞工在公司裡面通常沒有拒絕的機會,如果拒絕就會被認為回嘴、不聽指揮,可能遭到懲戒,甚至是年底考核的時候分數被打得很低、年終獎金變差,而且勞工通常都必須自己把工作做完。如果老闆沒有答應,他不可以把這些工作轉包給別人。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就會發現,勞工必須具備人格從屬性,無法對老闆的指揮拒絕。

什麼是經濟從屬性?


第二個是經濟上的從屬性,也就是勞工在財力上是不是相對弱勢的,更重要的關鍵是,是不是必須依賴薪資生存?而且勞工的工作不是為了自己的事業,是為了老闆的事業,而且不用負擔經營的風險。例如,翻譯人員接案進來翻譯,其實是經營自己的事業,因為這些翻譯出來的書,如果翻譯的品質好,大家會覺得是這個人翻譯得厲害,以後大家都要找他翻譯。可是勞工在公司裡面工作,如果表現得很好,通常大家會覺得,是這家公司的能力很強,以後其他人是要找這家公司,不一定會知道這間公司是哪一些勞工在幫老闆做這些事情。所以我會說,老闆在經濟上對於員工而言,具有一個比較高的地位,員工則在經濟上從屬於老闆。

什麼是組織從屬性?


最後我們會判斷的是,有沒有組織從屬性?也就是勞工是否屬於公司中經營生產的一員,要跟其他人分工合作?像剛剛的例子中,翻譯人員跟翻譯社之間,其實他並沒有一定要在組織上屬於翻譯社,他也不一定要跟其他人合作。可是一間公司的勞工,通常一定要跟其他的部門合作,才有辦法完成公司的經營生產。


我們回過頭來想想,為什麼法律要特別保障具備從屬性的勞工呢?原因就在於,勞工是把自己的生命賣給老闆,來換取薪水,而且這份薪水很可能是勞工唯一的生存來源,而這樣經濟實力的不對等,會讓很多勞工難以拒絕雇主不合理的要求。所以法律特別去保護勞工,來確保勞工不會在職場上遭到不合理的待遇。

舉例來說,很多勞工會認為,超時工作、連續上班12天,也許很累、也許不人道,但是他就只能靠這份薪水養家。所以再苦、再累也要做,無法拒絕。所以法律就必須特別保障勞工,來保護這些人不會遭到不合理的職場要求。

這時候你一定會想到,有一些慣老闆會想辦法來避免這些事情。之前曾經有一個新聞,有一家電子公司的人資主管跟全部的工程師簽訂了「工作型態約定書」,其中特別約定了公司 與工程師之間的關係,屬於「承攬契約」,而不是「僱傭契約」,而且明定不適用《勞基法》。雖然有工程師覺得這樣很奇怪,但因為不知道會有什麼影響,所有的工程師還是並簽名了。最後這件事情在一次偶然的勞動檢查中被揭發出來,我們就來問問看,這樣子的事情對工程師的勞動權益有什麼影響?

勞動契約直接寫不適用《勞基法》,所以這些工程師的工作時間、加班費用都不受到《勞動基準法》的規範。即使這些工程師加班加了好幾天,也不會因為超時工作讓雇主違法,雇主也不需要依據《勞動基準法》發加班費。這就是勞動契約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後可能發生的後果,這時候該怎麼辦呢?

其實在法律上,認定勞動關係屬不屬於《勞動基準法》下面的勞動關係,並不是看契約裡面有沒有寫,遵不遵守《勞基法》喔。因為《勞動基準法》是勞雇雙方契約的最低標準,其他的約定都可以違法《勞動基準法》,所以實際上在判斷的時候,是直接判斷這些工程師跟電子公司之間有沒有從屬性。只要法院或勞動局認定構成從屬性,那不管合約怎麼簽都一律適用《勞動基準法》。

你一定很想知道,如果老闆真的跟我簽了這種假承攬真僱傭的契約來規避《勞基法》,我又能怎麼做呢?

如果我們遇到這種情況,我們可以向地方政府的勞動局或勞工處申訴。如果勞動檢查後發現,確實有假承攬真僱傭,規避《勞基法》的情況,那這些政府機關可以直接給予雇主開罰,甚至將公司名稱還有老闆姓名公告出來,讓大家知道誰是慣老闆。

除了靠政府機關來把關外,勞工也可以向民事法院請求確認自己跟老闆之間的關係屬於勞動關係,不過這種確認訴訟因為裁判費用高昂,一般很少見。通常只有當勞工不幹了,要跟老闆請求資遣費,這個時候才發現,原來老闆跟我簽的是假承攬真僱傭,規避《勞基法》的合約。這個時候,勞工會到民事法院,先請求確認自己跟老闆的關係屬於勞動關係,同時請求老闆給付資遣費,這是一個比較常見的狀況。

所以在今天的小故事中,人資主管對工程師們簽訂不適用《勞基法》的契約是無效的,公司對於工程師們應得的勞動權益就必須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來保障勞工。如果工程師們去申訴,這間公司就會被主管機關開罰。如果你是一位老闆,請你體諒為你辛苦工作的勞工,法律規定的最低保障要老老實實的給勞工。如果你是勞工,則要知道自己的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台灣醒報記者余柏青台北報導】受僱攤販也將納入勞基法保障。勞動部11日表示,近期將邀經濟部等單位研議,將攤販等未分類餐飲業的受僱勞工納入勞基法,保障工時和休假等權益,預估適用對象近萬人。至於代課老師,則是另一波檢討適用對象。

現行攤販、夜市等餐飲業商家的受僱勞工,尚未能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薪水等勞動條件全靠勞資雙方協議,因此易引發爭端。

【盼明年上路】
勞動部11日表示,未受勞基法保障的職業類別將逐年檢討,而攤販流動性高,勞動條件權益過去全靠勞雇協議,勞工若被解聘也沒有資遣費,工時、休假、加班費都沒有保障,因此今年將優先檢討「未分類其他餐飲業」,近期將邀經濟部等單位研議。

根據初步資料,小吃、飲料攤、外燴等攤販的受僱勞工約近萬人,勞動部指出,未來若能適用勞基法,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應按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每月需提撥工資6%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專戶,希望最快今年能公告、明年上路。

據了解,所謂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除了飲食、小吃、飲料攤,還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未來不只總舖師的「水腳」(廚師幫手)可適用勞基法,總舖師本身若也受雇於人,也是受惠對象。不過,攤販若是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或者是家人幫忙、無受雇關係,就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因流動性高,過去一直未被納入適用勞基法,相關勞動條件權益全靠勞雇協議。但現行多數勞工既無勞退金,要是被雇主「炒魷魚」也沒資遣費,不僅平常工時沒保障,加班費更是不可能實現的奢望。

勞動部指出,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勞工,雇主和勞工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雇主也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換句話說,明年1月1日開始,這些勞工可享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有加班費,例假以及特休假等。

由於不少攤販多是「校長兼撞鐘」,家人大多為幫手,因此,勞動部也特別解釋,像是自營或是無薪酬的家屬,因為和雇主不具有僱傭關係,因此不受勞動基準法規範。

勞動部也指出,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會待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

排除適用勞基法近20年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原預計本年度納入適用,但勞動部遲未公告,近兩萬名小吃攤勞工,目前確定無法適用。「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包括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也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但不包括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夜市業者認為,夜市攤商營運時間特殊,假日生意最好,若按勞基法,休假日勞工出來上班,雇主要支付更多的工資,營運成本提高,勢必會轉嫁到消費者。勞動部則表示,草案預告後,夜市自治團體反映衝擊很大,要求給時間因應,而勞工工時也難認定,目前決定暫緩納入,並與攤商繼續溝通。

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民眾詢問:

你好,我是傳統菜市場裏面的工作人員,

因為在南部鄉下的菜市場裏工作,

所以當初並沒有和老闆訂立契約,也沒有享勞健保,

至今已於該處工作10年,

請問今天若老闆辭退我的話,我可以領到一筆遣散費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為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

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外,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

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二、台端的工作場所僱用之勞工如未滿5人

勞工保險條例並未將其列為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法律

若雇主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

依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本案應視雇主辭退台端之原因為何,

如係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終止勞動契約,

依法雇主應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支付資遣費用。

 

◆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33-522702由吳常銘律師為您提供免費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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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 話:049-224-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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