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勞工朋友在職場上只要跟雇主發生糾紛,腦袋中第一個想到就是:《勞基法》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我可以主張的權益? 不過事實上,不是只要「領薪水」的員工,都一定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喔。事實上,只有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勞動關係之中的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以及其他勞動法令的保護。但因為許多工作型態,雖然看起來有老闆,有員工,但是因為這些工作形態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動關係,因此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 本篇文章由「1號課堂」和「法律白話文運動」共同製作提供。點選上方播放器可收聽音頻版。 文/法律白話文運動站長貴智 在我律師工作執業過程中發現,很多勞工朋友在職場上只要跟雇主發生糾紛,腦袋中第一個想到就是:《勞基法》怎麼規定的?有沒有我可以主張的權益? 不過事實上,不是只要「領薪水」的員工,都一定受到《勞基法》的保護喔。 先偷偷跟你講結論,只有符合勞基法定義的勞動關係之中的勞工,才會受到勞基法以及其他勞動法令的保護。但因為許多工作型態,雖然看起來有老闆,有員工,但是因為這些工作形態不屬於勞基法所稱的勞動關係,因此是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等勞動法令的。 依照《勞基法》第3條第3項的規定,原則上勞基法適用於一切勞動關係,但是像是夜市賣雞排的攤販、各級學校的老師,或是醫生,這樣行業因為工作型態特殊,所以勞動部會特別公告,公告這些行業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基法》。 除了這些特別公告的行業以外,其他適用勞基法的行業,必須要老闆與員工之間的關係具備「從屬性」,也就是勞工必須從屬於雇主,才會適用《勞基法》。所以反過來說,當我們要判斷勞動關係存不存在、勞工受不受到《勞基法》保護的時候,我們必須要判斷勞工是否具備「從屬性」。 而所謂從屬性,可以從三個方面來判斷,也就是人格上、經濟上、組織上的從屬性。聽到這裡,想必你已經滿頭霧水,接下來就讓我為你舉例說明。 什麼是人格從屬性?
什麼是經濟從屬性?
什麼是組織從屬性?
舉例來說,很多勞工會認為,超時工作、連續上班12天,也許很累、也許不人道,但是他就只能靠這份薪水養家。所以再苦、再累也要做,無法拒絕。所以法律就必須特別保障勞工,來保護這些人不會遭到不合理的職場要求。 這時候你一定會想到,有一些慣老闆會想辦法來避免這些事情。之前曾經有一個新聞,有一家電子公司的人資主管跟全部的工程師簽訂了「工作型態約定書」,其中特別約定了公司 與工程師之間的關係,屬於「承攬契約」,而不是「僱傭契約」,而且明定不適用《勞基法》。雖然有工程師覺得這樣很奇怪,但因為不知道會有什麼影響,所有的工程師還是並簽名了。最後這件事情在一次偶然的勞動檢查中被揭發出來,我們就來問問看,這樣子的事情對工程師的勞動權益有什麼影響?
你一定很想知道,如果老闆真的跟我簽了這種假承攬真僱傭的契約來規避《勞基法》,我又能怎麼做呢?
所以在今天的小故事中,人資主管對工程師們簽訂不適用《勞基法》的契約是無效的,公司對於工程師們應得的勞動權益就必須要按照《勞基法》的規定來保障勞工。如果工程師們去申訴,這間公司就會被主管機關開罰。如果你是一位老闆,請你體諒為你辛苦工作的勞工,法律規定的最低保障要老老實實的給勞工。如果你是勞工,則要知道自己的權益,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 【台灣醒報記者余柏青台北報導】受僱攤販也將納入勞基法保障。勞動部11日表示,近期將邀經濟部等單位研議,將攤販等未分類餐飲業的受僱勞工納入勞基法,保障工時和休假等權益,預估適用對象近萬人。至於代課老師,則是另一波檢討適用對象。 現行攤販、夜市等餐飲業商家的受僱勞工,尚未能適用勞動基準法,工時、薪水等勞動條件全靠勞資雙方協議,因此易引發爭端。 【盼明年上路】 根據初步資料,小吃、飲料攤、外燴等攤販的受僱勞工約近萬人,勞動部指出,未來若能適用勞基法,月薪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工時應按照勞基法規定,雇主每月需提撥工資6%的勞退金到勞工個人專戶,希望最快今年能公告、明年上路。 據了解,所謂未分類其他餐飲業,除了飲食、小吃、飲料攤,還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未來不只總舖師的「水腳」(廚師幫手)可適用勞基法,總舖師本身若也受雇於人,也是受惠對象。不過,攤販若是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或者是家人幫忙、無受雇關係,就不在勞基法適用範圍。 勞動部說,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因流動性高,過去一直未被納入適用勞基法,相關勞動條件權益全靠勞雇協議。但現行多數勞工既無勞退金,要是被雇主「炒魷魚」也沒資遣費,不僅平常工時沒保障,加班費更是不可能實現的奢望。 勞動部指出,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受僱於小吃攤、冷飲攤、宴席包辦等勞工,雇主和勞工約定的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都不能低於法定標準,雇主也應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為受僱勞工申報提繳新制勞工退休金。換句話說,明年1月1日開始,這些勞工可享每天正常工時8小時,加班有加班費,例假以及特休假等。 由於不少攤販多是「校長兼撞鐘」,家人大多為幫手,因此,勞動部也特別解釋,像是自營或是無薪酬的家屬,因為和雇主不具有僱傭關係,因此不受勞動基準法規範。 勞動部也指出,目前草案仍在預告階段,相關政策仍會待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後再正式公告實施。 排除適用勞基法近20年的「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原預計本年度納入適用,但勞動部遲未公告,近兩萬名小吃攤勞工,目前確定無法適用。「未分類其他餐飲業工作者」包括夜市、巷弄間飲食、小吃、飲料攤勞工,也包括宴席包辦(如外燴)的受雇總舖師和「水腳」(廚師幫手)等,但不包括老闆兼員工的自營作業者。夜市業者認為,夜市攤商營運時間特殊,假日生意最好,若按勞基法,休假日勞工出來上班,雇主要支付更多的工資,營運成本提高,勢必會轉嫁到消費者。勞動部則表示,草案預告後,夜市自治團體反映衝擊很大,要求給時間因應,而勞工工時也難認定,目前決定暫緩納入,並與攤商繼續溝通。 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 民眾詢問: 你好,我是傳統菜市場裏面的工作人員, 因為在南部鄉下的菜市場裏工作, 所以當初並沒有和老闆訂立契約,也沒有享勞健保, 至今已於該處工作10年, 請問今天若老闆辭退我的話,我可以領到一筆遣散費嗎?
吳常銘律師回覆: 一、為保障勞工之勞動條件,現行攤販型態之受僱勞工, 除未分類其他餐飲業之工作者外,已均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 雇主與其約定之勞動契約、工資、工時、職業災害補償等勞動條件, 均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所定標準。 至於自營作業者或無酬家屬工作者因不具僱傭關係,不受勞動基準法之規範。
二、台端的工作場所僱用之勞工如未滿5人, 勞工保險條例並未將其列為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惟全民健康保險為強制性之法律, 若雇主未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為勞工辦理投保手續, 依同法第84條第1項規定,主管機關除追繳保險費外, 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三、本案應視雇主辭退台端之原因為何, 如係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3條但書規定: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終止勞動契約, 依法雇主應經預告終止勞動關係,並依同法第17條規定支付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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